| 修正條文 | 現行條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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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條 勳章分下列五種: 一、玉山大勳章。 二、黑潮勳章。 三、卿雲勳章。 四、景星勳章。 | 第二條 勳章分左列五種: 一、采玉大勳章。 二、中山勳章。 三、中正勳章。 四、卿雲勳章。 五、景星勳章。 |
采玉大勳章命名由來為以蔣介石之母,王采玉女士命名;中山勳章命名由來為孫文先生;中正勳章命名由來為蔣介石先生。惟勳章係我國對國家有重大貢獻或於各項領域有重大成就者,授予之重要功勳,亦為我國總統贈與友邦元首之最高敬意。如此榮譽,應不宜以特定個人作為命名。故提案修正,爰以具台灣意象之玉山、黑潮為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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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條 總統佩帶玉山大勳章。 玉山大勳章得特贈外國元首,並得派專使齎送。 | 第三條 總統佩帶采玉大勳章。 采玉大勳章得特贈外國元首,並得派專使齎送。 |
采玉大勳章命名由來為以蔣介石之母,王采玉女士命名;惟勳章係我國對國家有重大貢獻或於各項領域有重大成就者,授予之重要功勳,亦為我國總統贈與友邦元首之最高敬意。如此榮譽,應不宜以特定個人作為命名。故提案修正,爰以具台灣意象之最高峰玉山為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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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四條 有下列勳勞之一者,得授予黑潮勳章,由總統親授之: 一、統籌大計,安定國家者。 二、翊贊中樞,敉平禍亂者。 三、其他對於建國事業有特殊勳勞者。 四、對實施民主憲政有特殊勳勞者。 | 第四條 有左列勳勞之一者,得授予中山勳章,由總統親授之: 一、統籌大計,安定國家者。 二、翊贊中樞,敉平禍亂者。 三、其他對於建國事業有特殊勳勞者。 |
中山勳章命名由來為孫文先生;惟勳章係我國對國家有重大貢獻或於各項領域有重大成就者,授予之重要功勳,亦為我國總統贈與友邦元首之最高敬意。如此榮譽,應不宜以特定個人作為命名。故提案修正,爰以具台灣意象之黑潮為名。
配合第五條刪除,本條新增第四款對實施民主憲政有特殊勳勞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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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五條 (刪除) | 第五條 有左列勳勞之一者,得授予中正勳章,由總統親授之: 一、對實踐三民主義有特殊成就者。 二、對反共建國大業有特殊貢獻者。 三、對復興中華文化有特殊表現者。 四、對實施民主憲政有特殊勳勞者。 |
本條之授予緣由,除第四款,皆已不合時宜,與台灣政治現況不相符。故予以刪除,將第四款之對實施民主憲政有特殊勳勞者,移至第四條之黑潮勳章授予緣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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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條 玉山大勳章、黑潮勳章均用大綬,勳章式樣及圖說由總統府定之。 卿雲勳章、景星勳章得依勳績分等,並以大綬、領綬、襟綬附勳表及襟綬區別之,勳章式樣及圖說由總統府會同內政部、外交部、僑務委員會及銓敘部定之。 | 第十條 采玉大勳章、中山勳章、中正勳章均用大綬,卿雲勳章、景星勳章得依勳績分等,並以大綬、領綬、襟綬附勳表及襟綬區別之。 勳章式樣及圖說,依附表之規定。 |
配合第三條、第四條、第五條修正,修正本條文字。
玉山大勳章、黑潮勳章由總統特贈、親授,故勳章式樣及圖說,可由總統府自行規定。
卿雲勳章、景星勳章,係各領域有實績者,故勳章式樣及圖說應由總統府會同內政部、外交部、僑務委員會及銓敘部會同規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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