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宣誓條例第五條、第九條及第十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提案人
林昶佐
林昶佐
連署人
蔡易餘
蔡易餘
黃秀芳
黃秀芳
陳其邁
陳其邁
吳思瑤
吳思瑤
呂孫綾
呂孫綾
余宛如
余宛如
黃國昌
黃國昌
段宜康
段宜康
何欣純
何欣純
王榮璋
王榮璋
邱泰源
邱泰源
黃偉哲
黃偉哲
吳焜裕
吳焜裕
鍾佳濱
鍾佳濱
洪慈庸
洪慈庸
徐永明
徐永明
高潞.以用.巴魕剌Kawlo.Iyun.Pacida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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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定宇
王定宇
議案狀態
排入院會
提案委員
原始資料
misq

宣誓條例第五條、第九條及第十條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

修正條文 現行條文
第五條 宣誓應於就職任所或上級機關指定之地點公開行之,由宣誓人向監誓人宣讀誓詞。 宣誓人因身體因素或其他正當理由無法遂行者,得依其表達意思之方式為之。 第五條 宣誓應於就職任所或上級機關指定之地點公開行之,由宣誓人肅立向國旗及國父遺像,舉右手向上伸直,手掌放開,五指併攏,掌心向前,宣讀誓詞。
宣誓應為單純之法律要式行為,符合公開儀式、廣為周知、表達就職意願即成立。故簡化宣誓之形式要件,明定以公開儀式行之,向監誓人宣讀誓詞即成立。並考量社會多元性,如因身體因素或其他正當理由無法依第一項之形式宣誓者,得依其表達意思之方式為之。
第九條 (刪除) 第九條 宣誓人如違背誓言,應依法從重處罰。
公務員如違法失職,其他法律已有規範其法律效果,刑法亦有加重其刑之規定,本條規定似無實益。
第九條 本條例自公布日施行。 第十條 本條例自公布日施行。
條次變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