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漁業法第四十四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提案人
高潞.以用.巴魕剌Kawlo.Iyun.Pacidal
高潞.以用.巴魕剌Kawlo.Iyun.Pacidal
連署人
陳曼麗
陳曼麗
周陳秀霞
周陳秀霞
許淑華
許淑華
尤美女
尤美女
陳歐珀
陳歐珀
周春米
周春米
鄭運鵬
鄭運鵬
徐永明
徐永明
林昶佐
林昶佐
洪慈庸
洪慈庸
黃秀芳
黃秀芳
劉建國
劉建國
許毓仁
許毓仁
黃國昌
黃國昌
簡東明Uliw.Qaljupayare
簡東明Uliw.Qaljupayare
議案狀態
交付審查
提案委員
原始資料
misq

漁業法第四十四條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

修正條文 現行條文
第四十四條 主管機關為資源管理、漁業結構調整及原住民族傳統祭儀,得以公告規定下列事項: 一、水產動植物之採捕或處理之限制或禁止。 二、水產動植物或其製品之販賣或持有之限制或禁止。 三、漁具、漁法之限制或禁止。 四、漁區、漁期之限制或禁止。 五、妨害水產動物回游路徑障礙物之限制或除去。 六、投放或遺棄有害於水產動植物之物之限制或禁止。 七、投放或除去水產動植物繁殖上所需之保護物之限制或禁止。 八、水產動植物移植之限制或禁止。 九、其他必要事項。 違反前項第四款至第九款規定之一者,應由該公告機關處分。 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依第一項規定公告前,應報由中央主管機關核定之。 第四十四條 主管機關為資源管理及漁業結構調整,得以公告規定左列事項: 一、水產動植物之採捕或處理之限制或禁止。 二、水產動植物或其製品之販賣或持有之限制或禁止。 三、漁具、漁法之限制或禁止。 四、漁區、漁期之限制或禁止。 五、妨害水產動物回游路徑障礙物之限制或除去。 六、投放或遺棄有害於水產動植物之物之限制或禁止。 七、投放或除去水產動植物繁殖上所需之保護物之限制或禁止。 八、水產動植物移植之限制或禁止。 九、其他必要事項。 違反前項第四款至第九款規定之一者,應由該公告機關處分。 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依第一項規定公告前,應報由中央主管機關核定之。
原住民族基本法第二十條第一項:「政府承認原住民族土地及自然資源權利。」亦即,國家應承認原住民族之傳統與文化,以及其據以生活、使用自然資源的方式。就海洋資源而言,部分原住民族與海洋互動密切,例如阿美族的海祭、達悟族的飛魚季。而傳統祭儀期間有許多海域活動的禁忌,但卻經常有外人入侵,叨擾祭儀的進行,影響其行使自然資源權利。是以,為保障原住民族傳統祭儀得不受外界干擾順利進行,爰修訂第一項文字,增加原住民族傳統祭儀等字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