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務人員退職撫卹條例增訂第十三條之一及第十三條之二條文草案」,請審議案。

提案人
時代力量
時代力量
黃國昌
黃國昌
徐永明
徐永明
林昶佐
林昶佐
高潞.以用.巴魕剌Kawlo.Iyun.Pacidal
高潞.以用.巴魕剌Kawlo.Iyun.Pacidal
連署人
議案狀態
排入院會
提案委員
原始資料
misq

政務人員退職撫卹條例增訂第十三條之一及第十三條之二條文草案

增訂條文 說明
第十三條之一 支領退職酬勞金之政務人員於本條修正施行後之每月退職所得,不得超過最後在職同等級人員本(年功)俸加零點七倍或月俸加零點七倍之一定比率(以下簡稱退職所得替代率)。 前項所稱每月退職所得,依政務人員支領退職酬勞金之種類,分別規定如下: 一、於支領月退職酬勞金人員,指每月所領月退職酬勞金(含月補償金)加計公保一次養老給付優惠存款利息,或於政府機關、公立學校、公營事業機構參加各項社會保險所支領保險年金(以下簡稱社會保險年金)之合計金額。 二、於支領一次退職酬勞金人員,指每月所領一次退職酬勞金優惠存款利息,加計公保一次養老給付優惠存款利息或社會保險年金之合計金額。 三、於兼領月退職酬勞金人員,包含下列二項: (一)兼領之月退職酬勞金,加計按兼領月退職酬勞金比率計得之公保一次養老給付優惠存款利息或社會保險年金之合計金額。 (二)兼領之一次退職酬勞金優惠存款利息,加計按兼領一次退職酬勞金比率計得之公保一次養老給付優惠存款利息或社會保險年金之合計金額。 第一項退職所得替代率上限,依退職政務人員等級及審定之退職年資,依下列規定計算: 一、比照簡任級政務人員:任職年資十五年以下者,以百分之三十為上限,其後每增加一年,上限增加百分之一,最高增至三十五年,為百分之五十,但有併計軍、公、教人員服務年資者,得準用各該退休(職、伍)法令替代率上限規定計算之。未滿一年之畸零年資,按比率計算;未滿一個月者,以一個月計。 二、部長及其相當等級以上之政務人員:任職年資十五年以下者,以百分之二十為上限,其後每增加一年,上限增加百分之一,最高增至三十五年,為百分之四十。未滿一年之畸零年資,按比率計算;未滿一個月者,以一個月計。 前項退職所得替代率上限,依政務人員等級及審定之退職年資,照附表一所列各年度退職所得替代率上限認定。 第一項及前二項所定退職所得替代率上限,於選擇兼領月退職酬勞金者,各依其選擇兼領月退職酬勞金及兼領一次退職酬勞金之比率計算。 選擇依原政務人員退職酬勞金給與條例辦理退職之副總統,其每月退職所得依前五項及第十三條之二規定計算後,不得超過卸任副總統禮遇金金額;超過者,依相關規定扣減之。 依軍、公、教人員、其他公職人員或公營事業人員退休(職、伍)法令請領退休(職、伍)金之政務人員,其退休(職、伍)所得替代率上限,依其轉任政務人員前原適用之各該退休(職、伍)法令規定辦理。 一、本條新增。 二、政務人員退職時享有較高之敘薪水準,併計常務年資計算退職酬勞金,加上年利率百分之十八的優惠存款利息,就其可領取之退職酬勞金,在舊制下幾無任何限制,極不合理。爰提案將部長級以上政務人員設定20-40%之每月退職所得上限,搭配附表以5年的時間漸進改革,使其改革後的可領取之金額,僅略高於公務人員簡任第十四職等者,以還原政務年資併計常務年資後導致每月退職所得膨脹之情形。
第十三條之二 本條修正施行前經審定得辦理優惠存款之已退職政務人員,自本條修正施行後,辦理一次退職酬勞金或公保一次養老給付優惠存款之金額,仍按本條修正施行前原儲存之金額辦理。本條修正施行後退職政務人員,比照公務人員辦理優惠存款規定計算得優惠存款金額。 前項人員支領月退職酬勞金者,其公保一次養老給付之優惠存款利率,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本條修正施行後第一年,年息百分之九。 二、本條修正施行後第二年,年息百分之六。 三、本條修正施行後第三年,年息百分之三。 四、本條修正施行後第四年起,年息為零。 前項人員依前條及前項規定計算後,每月退職所得低於或等於主管機關依據中央主計機關所公布最近一年全國每人可支配所得中位數,以月為單位所定之數額(下稱最低保障金額)者,應按最低保障金額中,屬於公保一次養老給付優惠存款利息部分,照年息百分之十八計算其公保一次養老給付可辦理優惠儲存之金額。但原金額原即低於最低保障金額者,依原儲存之金額及年息百分之十八辦理優惠存款。 第一項人員支領一次退職酬勞金者,其一次退職酬勞金與公保一次養老給付之優惠存款利率,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一次退職酬勞金與公保一次養老給付合計之每月優惠存款利息高於最低保障金額者: (一)最低保障金額之優惠存款利息相應之本金,以年息百分之十八計息。 (二)超出最低保障金額之優惠存款利息相應之本金,其優惠存款利率依下列規定辦理: 1.本條修正施行後第一年,年息百分之九。 2.本條修正施行後第二年,年息百分之六。 3.本條修正施行後第三年,年息百分之三。 4.本條修正施行後第四年起,年息為零。 二、一次退職酬勞金與公保一次養老給付合計之每月優惠存款利息低於或等於最低保障金額者,其優惠存款本金以年息百分之十八計息。 第一項人員兼領月退職酬勞金者,其兼領之一次退職酬勞金與公保一次養老給付之優惠存款利率,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按兼領月退職酬勞金比率計得之公保一次養老給付優惠存款金額,依第二項、第三項規定辦理。但最低保障金額應按其兼領月退職酬勞金之比率計算。 二、兼領之一次退職酬勞金得辦理優惠存款金額,加計按兼領一次退職酬勞金比率計得之公保一次養老給付優惠存款金額,依前項規定辦理。但最低保障金額應按其兼領一次退職酬勞金之比率計算。 依軍、公、教人員、其他公職人員或公營事業人員退休(職、伍)法令請領退休(職、伍)金,並於政務人員退職時請領公保一次養老給付辦理優惠存款者,其公保一次養老給付優惠存款利率,按其支領退休(職、伍)金之種類,依前四項規定辦理。 前五項以外之政務人員,其公保一次養老給付優惠存款利率,依第二項規定辦理。 一、本條新增。 二、本條規定政務人員辦理優惠存款於本法公布施行後應適用之利率,針對支領月退休金者、兼領月退職酬勞金、支領一次退職酬勞金者,其公保一次養老給付優惠存款利率或一次退職酬勞金優惠存款利率均設計三年過渡歸零之規定,於本條公布施行後第一年內先行調降優存利率至年息百分之九,其後每年調降百分之三,於第三年結束時調降至零,使無法律依據之高額優惠存款利率得不再成為不同世代、不同制度及不同職業別之間比較之對象,亦使各退休制度之給付得完全回歸至依法律規定發給。 三、為使制度變遷不至於使退休政務人員陷入無法維持基本生活之處境,而有最低保障金額之設計,其金額以主管機關依據中央主計機關所公布最近一年全國每人可支配所得中位數,以月為單位所定之數額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