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增訂條文 | 說明 |
|---|---|
| 第十八條之二 大型汽車未依規定裝設數位式行車記錄器者,處汽車所有人新臺幣一萬二千元以上二萬四千元以下罰鍰。 汽車裝設之數位式行車記錄器無法正常運作,未於行車前改善,仍繼續行車者,處汽車所有人新臺幣九千元以上一萬八千元以下罰鍰。 未依規定留存影像紀錄或未依規定使用、不當使用數位式行車記錄器致無法正確記錄資料者,處汽車所有人新臺幣九千元以上一萬二千元以下罰鍰。 違反前三項之行為,應責令其參加臨時檢驗。 數位式行車記錄器之規格、技術資料、安全審驗合格證明等條件依車輛安全檢測基準,由交通部定之。 | 一、本條新增。 二、大型車的車體構造本受限於車體較高且轉彎內輪差,容易產生視線死角,造成車輛後輪區域碰撞碾壓之情況。 三、數位式行車記錄器可輔助大型車輛駕駛在行車時觀察周圍路面狀況,透過全球衛星定位系統(GPS)提供軌跡紀錄及地理資訊系統(GIS)分析應用,以數位科技有效輔助提升駕駛安全管理,讓業者透過行控中心管理駕駛時數及行為以降低肇事率,維護國內交通運輸之安全。 四、訂定罰則,並針對違反行為者,強制參加臨時檢驗。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