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增訂第十八條之二條文草案」,請審議案。

提案人
邱議瑩
邱議瑩
連署人
黃偉哲
黃偉哲
邱志偉
邱志偉
葉宜津
葉宜津
鄭寶清
鄭寶清
鍾孔炤
鍾孔炤
洪宗熠
洪宗熠
張廖萬堅
張廖萬堅
蔡易餘
蔡易餘
賴瑞隆
賴瑞隆
劉櫂豪
劉櫂豪
陳素月
陳素月
林俊憲
林俊憲
陳明文
陳明文
蘇震清
蘇震清
王榮璋
王榮璋
蘇治芬
蘇治芬
李麗芬
李麗芬
議案狀態
審查完畢
提案委員
原始資料
misq

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增訂第十八條之二條文草案

增訂條文 說明
第十八條之二 大型汽車未依規定裝設數位式行車記錄器者,處汽車所有人新臺幣一萬二千元以上二萬四千元以下罰鍰。 汽車裝設之數位式行車記錄器無法正常運作,未於行車前改善,仍繼續行車者,處汽車所有人新臺幣九千元以上一萬八千元以下罰鍰。 未依規定留存影像紀錄或未依規定使用、不當使用數位式行車記錄器致無法正確記錄資料者,處汽車所有人新臺幣九千元以上一萬二千元以下罰鍰。 違反前三項之行為,應責令其參加臨時檢驗。 數位式行車記錄器之規格、技術資料、安全審驗合格證明等條件依車輛安全檢測基準,由交通部定之。 一、本條新增。 二、大型車的車體構造本受限於車體較高且轉彎內輪差,容易產生視線死角,造成車輛後輪區域碰撞碾壓之情況。 三、數位式行車記錄器可輔助大型車輛駕駛在行車時觀察周圍路面狀況,透過全球衛星定位系統(GPS)提供軌跡紀錄及地理資訊系統(GIS)分析應用,以數位科技有效輔助提升駕駛安全管理,讓業者透過行控中心管理駕駛時數及行為以降低肇事率,維護國內交通運輸之安全。 四、訂定罰則,並針對違反行為者,強制參加臨時檢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