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法第三百八十七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提案人
邱議瑩
邱議瑩
蘇震清
蘇震清
連署人
黃偉哲
黃偉哲
高志鵬
高志鵬
蕭美琴
蕭美琴
邱志偉
邱志偉
陳明文
陳明文
林俊憲
林俊憲
鍾孔炤
鍾孔炤
蔡易餘
蔡易餘
賴瑞隆
賴瑞隆
鄭寶清
鄭寶清
張廖萬堅
張廖萬堅
劉櫂豪
劉櫂豪
陳素月
陳素月
洪宗熠
洪宗熠
蘇治芬
蘇治芬
議案狀態
審查完畢
提案委員
原始資料
misq

公司法第三百八十七條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

修正條文 現行條文
第三百八十七條 公司之登記或認許,應由代表公司之負責人備具申請書,連同應備之文件一份,向中央主管機關申請;由代理人申請時,應加具委託書。 前項代表公司之負責人有數人時,得由一人申辦之。 第一項代理人,以會計師、律師、記帳士、記帳及報稅代理人為限。 公司之登記或認許事項及其變更,其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前項辦法,包括申請人、申請書表、申請方式、申請期限及其他相關事項。 代表公司之負責人違反依第四項所定辦法規定之申請期限者,處新臺幣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鍰。 代表公司之負責人不依第四項所定辦法規定之申請期限辦理登記者,除由主管機關責令限期改正外,處新臺幣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鍰;期滿未改正者,繼續責令限期改正,並按次連續處新臺幣二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鍰,至改正為止。 第三百八十七條 公司之登記或認許,應由代表公司之負責人備具申請書,連同應備之文件一份,向中央主管機關申請;由代理人申請時,應加具委託書。 前項代表公司之負責人有數人時,得由一人申辦之。 第一項代理人,以會計師、律師為限。 公司之登記或認許事項及其變更,其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前項辦法,包括申請人、申請書表、申請方式、申請期限及其他相關事項。 代表公司之負責人違反依第四項所定辦法規定之申請期限者,處新臺幣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鍰。 代表公司之負責人不依第四項所定辦法規定之申請期限辦理登記者,除由主管機關責令限期改正外,處新臺幣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鍰;期滿未改正者,繼續責令限期改正,並按次連續處新臺幣二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鍰,至改正為止。
一、「記帳士法」第十三條第一項第一款與「記帳士法第三十五條規定之管理辦法」第十五條均有明訂,記帳士、記帳及報稅代理人經國稅局核准登錄者,得在登錄執行業務區域內,執行受委任辦理營業、變更、註銷、停業、復業及其他登記事項。 二、「公司法」本條文自民國六十九年五月九日公布迄今未曾修訂,配合前項「記帳士法」與「記帳及記帳士法第三十五條規定之管理辦法」分別於在民國九十三年六月二日、民國九十四年三月十一日公布施行之規定,爰擬具「公司法第三百八十七條修正草案」,記帳士、記帳及報稅代理人得依本法為代表公司登記之代理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