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增訂第十一條之二條文草案」,請審議案。

提案人
羅致政
羅致政
連署人
呂孫綾
呂孫綾
王定宇
王定宇
莊瑞雄
莊瑞雄
陳亭妃
陳亭妃
葉宜津
葉宜津
蔡適應
蔡適應
李俊俋
李俊俋
施義芳
施義芳
鍾孔炤
鍾孔炤
江永昌
江永昌
鍾佳濱
鍾佳濱
陳明文
陳明文
谷辣斯.尤達卡Kolas Yotaka
谷辣斯.尤達卡Kolas Yotaka
趙天麟
趙天麟
劉世芳
劉世芳
議案狀態
交付審查
提案委員
原始資料
misq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增訂第十一條之二條文草案

增訂條文 說明
第十一條之二 犯第十條、第十一條之罪受徒刑之執行完畢,或一部之執行而赦免後,五年以內再犯者,依各該條項規定加重其刑至三分之二。 一、本條新增。 二、為維護國民身心健康,遏止毒品氾濫,對於施用或持有毒品者,如有累犯之情事。 三、增訂依各該條項規定加重其刑至三分之二之規定,排除刑法總則累犯之適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