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體育部組織法草案」,請審議案。

提案人
吳志揚
吳志揚
柯志恩
柯志恩
陳學聖
陳學聖
許淑華
許淑華
連署人
蔣乃辛
蔣乃辛
林為洲
林為洲
徐志榮
徐志榮
林麗蟬
林麗蟬
簡東明Uliw.Qaljupayare
簡東明Uliw.Qaljupayare
鄭天財Sra.Kacaw
鄭天財Sra.Kacaw
顏寬恒
顏寬恒
張麗善
張麗善
陳宜民
陳宜民
蔣萬安
蔣萬安
曾銘宗
曾銘宗
馬文君
馬文君
議案狀態
交付審查
提案委員
原始資料
misq

體育部組織法草案

制定條文 說明
第一條 行政院為辦理全國體育業務,特設體育部(以下簡稱本部)。 本部之設立目的及隸屬關係
第二條 本部掌理下列事項: 一、體育與運動政策、制度之綜合規劃、執行與督導及相關法規之研修。 二、運動彩券、運動發展基金、運動產業發展之規劃、執行、督導及獎助。 三、全民運動發展之規劃、執行及督導。 四、競技運動發展之規劃、執行及督導。 五、國際及兩岸運動交流發展之規劃、執行及督導。 六、國際各項競技賽事之爭辦、規劃、執行、協調及督導。 七、運動設施發展之規劃、執行及督導。 八、職業運動之聯繫及協調事項。 九、運動產業之扶植、輔導及發展。 十、國家運動訓練中心之輔導及監督。 十一、其他有關體育及運動事項。 本部之權限職掌。
第三條 本部置部長一人,特任;政務次長二人,職務比照簡任第十四職等;常務次長一人,職務列簡任第十四職等。 本部首長、副首長之職稱、官職等及員額。
第四條 本部置主任秘書,職務列簡任第十二職等。 本部幕僚長之職稱及官職。
第五條 本部各職稱之官等職等及員額,另以編制表定之。 中央政府機關總員額法第六條雖已授權各機關訂定編制表,但是考量於第三條及第四條規定首長、副首長及幕僚長配置,故此在本條重申機關人員職稱及官等職等及員額。
第六條 本法施行日期,由行政院以命令定之。 本法之施行日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