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央行政機關組織基準法第二十九條及第三十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提案人
吳志揚
吳志揚
柯志恩
柯志恩
陳學聖
陳學聖
許淑華
許淑華
連署人
曾銘宗
曾銘宗
張麗善
張麗善
顏寬恒
顏寬恒
蔣乃辛
蔣乃辛
林為洲
林為洲
徐志榮
徐志榮
鄭天財Sra.Kacaw
鄭天財Sra.Kacaw
簡東明Uliw.Qaljupayare
簡東明Uliw.Qaljupayare
陳宜民
陳宜民
蔣萬安
蔣萬安
林麗蟬
林麗蟬
馬文君
馬文君
議案狀態
交付審查
提案委員
原始資料
misq

中央行政機關組織基準法第二十九條及第三十條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

修正條文 現行條文
第二十九條 行政院依下列各款劃分各部主管事務: 一、以中央行政機關應負責之主要功能為主軸,由各部分別擔任綜合性、統合性之政策業務。 二、基本政策或功能相近之業務,應集中由同一部擔任;相對立或制衡之業務,則應由不同部擔任。 三、各部之政策功能及權限,應儘量維持平衡。 部之總數以十五個為限。 第二十九條 行政院依下列各款劃分各部主管事務: 一、以中央行政機關應負責之主要功能為主軸,由各部分別擔任綜合性、統合性之政策業務。 二、基本政策或功能相近之業務,應集中由同一部擔任;相對立或制衡之業務,則應由不同部擔任。 三、各部之政策功能及權限,應儘量維持平衡。 部之總數以十四個為限。
一、修正本條第二項條文。 二、由於教育部體育署之機關架構與組織規模已無法勝任所需達成之任務及目標,爰將教育部體育署提升其位階為體育部,在中央機關組織中增加相對應之部會數量。
第三十條 各部組織規模建制標準如下: 一、業務單位設六司至八司為原則。 二、各司設四科至八科為原則。 前項司之總數以一百二十為限。 第三十條 各部組織規模建制標準如下: 一、業務單位設六司至八司為原則。 二、各司設四科至八科為原則。 前項司之總數以一百十二個為限。
一、修正本條第二項條文。 二、為因應第二十九條第二項之修正,於中央機關組織中增加相對應司的數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