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補習及進修教育法增訂第九條之一條文草案」,請審議案。

提案人
楊鎮浯
楊鎮浯
連署人
呂玉玲
呂玉玲
陳超明
陳超明
王惠美
王惠美
賴士葆
賴士葆
馬文君
馬文君
孔文吉
孔文吉
張麗善
張麗善
陳宜民
陳宜民
簡東明Uliw.Qaljupayare
簡東明Uliw.Qaljupayare
蔣乃辛
蔣乃辛
林麗蟬
林麗蟬
徐志榮
徐志榮
陳雪生
陳雪生
黃昭順
黃昭順
鄭天財Sra.Kacaw
鄭天財Sra.Kacaw
議案狀態
交付審查
提案委員
原始資料
misq

補習及進修教育法增訂第九條之一條文草案

增訂條文 說明
第九條之一 為預防與處理補習班及進修學校之性侵害、性騷擾或性霸凌事件,中央主管機關應訂定補習班及進修學校性侵害、性騷擾或性霸凌之防治準則;其內容應包括補習及進修學校之安全規劃、教學與人際互動注意事項、補習及進修學校性侵害、性騷擾或性霸凌之處理機制、程序及救濟方法。 補習班及進修學校應依前項準則訂定防治規定,並公告周知。 一、本條新增。 二、比照「性別平等教育法」第二十條之規定,授權中央主管機關應訂定補習班及進修學校性侵害、性騷擾或性霸凌之防治準則。其內容應包括補習及進修學校之安全規劃、教學與人際互動注意事項、補習及進修學校性侵害、性騷擾或性霸凌之處理機制、程序及救濟方法。 三、補習班及進修學校應依該準則訂定防治規定,並公告周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