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基準法第六十四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提案人
黃國書
黃國書
連署人
許智傑
許智傑
鄭運鵬
鄭運鵬
陳歐珀
陳歐珀
李俊俋
李俊俋
劉世芳
劉世芳
劉櫂豪
劉櫂豪
李昆澤
李昆澤
葉宜津
葉宜津
尤美女
尤美女
陳亭妃
陳亭妃
陳素月
陳素月
周春米
周春米
張廖萬堅
張廖萬堅
林俊憲
林俊憲
鄭寶清
鄭寶清
議案狀態
交付審查
提案委員
原始資料
misq

勞動基準法第六十四條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

修正條文 現行條文
第六十四條 雇主不得招收未滿十五歲之人為技術生。但國民中學畢業者,不在此限。 稱技術生者,指依中央主管機關規定之技術生訓練職類中以學習技能為目的,依本章之規定而接受雇主訓練之人。 本章規定,於事業單位之實習生、養成工、見習生、建教合作班之學生及其他與技術生性質相類之人,準用之。 第六十四條 雇主不得招收未滿十五歲之人為技術生。但國民中學畢業者,不在此限。 稱技術生者,指依中央主管機關規定之技術生訓練職類中以學習技能為目的,依本章之規定而接受雇主訓練之人。 本章規定,於事業單位之養成工、見習生、建教合作班之學生及其他與技術生性質相類之人,準用之。
鑑於在高等教育轉型過程中,學生之實務經驗訓練與培養受重視程度日益提高,然在學生參與企業實習部分,相關之勞動權益保障卻未如高級中學之建教生受「高級中等學校建教合作實施及建教生權益保障法」保障。為避免少數不肖企業利用此灰色地帶在學生實習過程進行勞動剝削,爰於本條次新增「實習生」等文字,使實習學生亦得受勞動基準法之基本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