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修正條文 | 現行條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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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七條 醫事人員、社會工作人員、教育人員、保育人員、移民管理人員、移民業務機構從業人員、戶政人員、村里幹事、警察、司法人員、補習及進修教育機構人員、觀光業從業人員、就業服務人員及其他執行兒童福利或少年福利業務人員,知有本條例應保護之兒童或少年,或知有第四章之犯罪嫌疑人,應即向當地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或第五條所定機關或人員報告。 第四章之犯罪確定者相關資料,應通報中央社政機關予以核備及彙整,並建立及管理電子資料庫,以提供警政、社政、教育及各級政府機關,以及補習及進修教育機構、社會公正人士、教育團體指定專人辦理公開查閱作業。 本條例報告人及告發人之身分資料,應予保密。 | 第七條 醫事人員、社會工作人員、教育人員、保育人員、移民管理人員、移民業務機構從業人員、戶政人員、村里幹事、警察、司法人員、觀光業從業人員、就業服務人員及其他執行兒童福利或少年福利業務人員,知有本條例應保護之兒童或少年,或知有第四章之犯罪嫌疑人,應即向當地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或第五條所定機關或人員報告。 本條例報告人及告發人之身分資料,應予保密。 |
一、修正本條文。
二、鑑於少數短期補習及進修教育補習班發生性侵害、性騷擾行為之憾事頻傳,造成社會對於亟少數補習教師的劣行令人痛心。是以,為使我國補教及進修教育環境之監督機制更加完備,致中央和地方教育單位及所有補習班業者負起把關責任。爰修正本法第七條條文,增修「防狼師條款」,即犯罪確定者相關資料,除了應該通報中央社政機關予以核備及彙整,建立及管理電子資料庫之外,並須提供警政、社政、教育及各級政府機關,以及補習及進修教育機構、社會公正人士、教育團體指定專人辦理公開查閱作業,以保障優良補教老師之授課權益,杜絕不適任狼師入侵補教與進修相關行業,使家長們安心將孩子們送去學習進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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