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殯葬管理條例第六十一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提案人
張麗善
張麗善
連署人
陳宜民
陳宜民
呂玉玲
呂玉玲
蔣萬安
蔣萬安
徐榛蔚
徐榛蔚
孔文吉
孔文吉
王育敏
王育敏
曾銘宗
曾銘宗
馬文君
馬文君
林為洲
林為洲
林麗蟬
林麗蟬
江啟臣
江啟臣
柯志恩
柯志恩
黃昭順
黃昭順
許毓仁
許毓仁
簡東明Uliw.Qaljupayare
簡東明Uliw.Qaljupayare
楊鎮浯
楊鎮浯
盧秀燕
盧秀燕
陳雪生
陳雪生
吳志揚
吳志揚
鄭天財Sra.Kacaw
鄭天財Sra.Kacaw
議案狀態
審查完畢
提案委員
原始資料
misq

殯葬管理條例第六十一條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

修正條文 現行條文
第六十一條 成年人且有行為能力者,得於生前就其死亡後之殯葬事宜,預立遺囑或以填具意願書之形式表示之。 死者遺體之處分權應依下列順位定之: 一、遺囑或意願書。 二、配偶。 三、直系血親卑親屬。 四、直系血親尊親屬。 五、其他由政府機關或法院指定之人員。 前項順位法院得依請求或依職權以與死者最親密生活關係為變更。 第六十一條 成年人且有行為能力者,得於生前就其死亡後之殯葬事宜,預立遺囑或以填具意願書之形式表示之。 死者生前曾為前項之遺囑或意願書者,其家屬或承辦其殯葬事宜者應予尊重。
一、有鑑於現行條文屬訓示規定,造成死者生前遺願無法落實,且因司法實務將遺體定性為「物」,屬全體繼承人公同共有,造成死者遺願與繼承人(生者)之意願發生衝突時,由於繼承人享有遺體所有權(處分權),故繼承人意願恆為優先。再者遺體的處分行為應得全體繼承人同意,導致許多遺體遲遲無法入土,故建立以死者的遺願為主的「殯葬自主權」及以社會倫常跟與死者最親密的生活關係為輔的「遺體處分權」是必要的。 二、爰參酌美國紐約州法【NY Code-public health PBH section 4201 2(a)(紐約州州法:公共衛生法第4201條第2項第a款)】、美國華盛頓州法【Revised Code of Washington 68.50.160(華盛頓州修定州法第68篇第50章第160條)】及日本司法實務見解【東京高判昭和62(1987)年10月8日家月第40卷第3號第45頁】,並參酌我國國情,建構「殯葬自主權」及「遺體處分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