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修正條文 | 現行條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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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五條 本法所稱全民國防教育,以定期方式實施為原則,其範圍包括: 一、學校教育。 二、政府機關(構)在職教育。 三、社會教育。 四、國防文物保護、宣導及教育。 五、全民防衛動員演習教育。 六、全民保防教育。 | 第五條 本法所稱全民國防教育,以經常方式實施為原則,其範圍包括: 一、學校教育。 二、政府機關(構)在職教育。 三、社會教育。 四、國防文物保護、宣導及教育。 |
一、定期方式的相關規定由國防部與各地方政府共同訂定之。
二、增列全民防衛動員演習教育與全民保防教育在全民國防教育範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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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八條 政府各機關(構)應依據其工作性質,對所屬人員定期實施全民國防教育。 前項教育內容及實施辦法,由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會同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 第八條 政府各機關(構)應依據其工作性質,對所屬人員定期實施全民國防教育。 前項教育內容及實施辦法,由行政院人事行政局會同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
修改行政機關名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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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九條 各級主管機關及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應製作全民國防教育影片、錄影節目帶或文宣資料,透過大眾與網路傳播媒體播放、刊載,積極凝聚社會大眾之全民國防共識,建立全民國防理念。 | 第九條 各級主管機關及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應製作全民國防教育電影片、錄影節目帶或文宣資料,透過大眾傳播媒體播放、刊載,積極凝聚社會大眾之全民國防共識,建立全民國防理念。 |
傳播媒體的多樣化,網際網路已是許多人接收訊息的重要管道,本條文將大眾傳播媒體修訂為大眾與網路傳播媒體,更為完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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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一條 各級主管機關應妥善管理各類具全民國防教育功能之軍事遺址、博物館、紀念館及其他文化場所,並加強其對具國防教育意義文物之蒐集、研究、解說與保護工作。 前項之實施辦法,由文化部會同教育部、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 第十一條 各級主管機關應妥善管理各類具全民國防教育功能之軍事遺址、博物館、紀念館及其他文化場所,並加強其對具國防教育意義文物之蒐集、研究、解說與保護工作。 前項之實施辦法,由行政院文化建設委員會會同教育部、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
修改行政機關名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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