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民國防教育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提案人
張麗善
張麗善
江啟臣
江啟臣
連署人
陳宜民
陳宜民
呂玉玲
呂玉玲
蔣萬安
蔣萬安
柯志恩
柯志恩
孔文吉
孔文吉
徐榛蔚
徐榛蔚
鄭天財Sra.Kacaw
鄭天財Sra.Kacaw
簡東明Uliw.Qaljupayare
簡東明Uliw.Qaljupayare
王育敏
王育敏
曾銘宗
曾銘宗
盧秀燕
盧秀燕
許毓仁
許毓仁
林為洲
林為洲
林麗蟬
林麗蟬
吳志揚
吳志揚
楊鎮浯
楊鎮浯
馬文君
馬文君
黃昭順
黃昭順
陳雪生
陳雪生
議案狀態
交付審查
提案委員
原始資料
misq

全民國防教育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

修正條文 現行條文
第五條 本法所稱全民國防教育,以定期方式實施為原則,其範圍包括: 一、學校教育。 二、政府機關(構)在職教育。 三、社會教育。 四、國防文物保護、宣導及教育。 五、全民防衛動員演習教育。 六、全民保防教育。 第五條 本法所稱全民國防教育,以經常方式實施為原則,其範圍包括: 一、學校教育。 二、政府機關(構)在職教育。 三、社會教育。 四、國防文物保護、宣導及教育。
一、定期方式的相關規定由國防部與各地方政府共同訂定之。 二、增列全民防衛動員演習教育與全民保防教育在全民國防教育範圍。
第八條 政府各機關(構)應依據其工作性質,對所屬人員定期實施全民國防教育。 前項教育內容及實施辦法,由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會同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第八條 政府各機關(構)應依據其工作性質,對所屬人員定期實施全民國防教育。 前項教育內容及實施辦法,由行政院人事行政局會同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修改行政機關名稱。
第九條 各級主管機關及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應製作全民國防教育影片、錄影節目帶或文宣資料,透過大眾與網路傳播媒體播放、刊載,積極凝聚社會大眾之全民國防共識,建立全民國防理念。 第九條 各級主管機關及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應製作全民國防教育電影片、錄影節目帶或文宣資料,透過大眾傳播媒體播放、刊載,積極凝聚社會大眾之全民國防共識,建立全民國防理念。
傳播媒體的多樣化,網際網路已是許多人接收訊息的重要管道,本條文將大眾傳播媒體修訂為大眾與網路傳播媒體,更為完備。
第十一條 各級主管機關應妥善管理各類具全民國防教育功能之軍事遺址、博物館、紀念館及其他文化場所,並加強其對具國防教育意義文物之蒐集、研究、解說與保護工作。 前項之實施辦法,由文化部會同教育部、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第十一條 各級主管機關應妥善管理各類具全民國防教育功能之軍事遺址、博物館、紀念館及其他文化場所,並加強其對具國防教育意義文物之蒐集、研究、解說與保護工作。 前項之實施辦法,由行政院文化建設委員會會同教育部、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修改行政機關名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