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安全法增訂第五條之二條文草案」,請審議案。

提案人
陳其邁
陳其邁
連署人
呂孫綾
呂孫綾
莊瑞雄
莊瑞雄
何欣純
何欣純
江永昌
江永昌
陳瑩
陳瑩
黃偉哲
黃偉哲
吳思瑤
吳思瑤
陳素月
陳素月
蔡培慧
蔡培慧
王榮璋
王榮璋
蘇巧慧
蘇巧慧
陳曼麗
陳曼麗
鄭運鵬
鄭運鵬
李麗芬
李麗芬
吳玉琴
吳玉琴
趙正宇
趙正宇
黃國書
黃國書
吳秉叡
吳秉叡
段宜康
段宜康
蕭美琴
蕭美琴
邱議瑩
邱議瑩
鍾佳濱
鍾佳濱
蔡易餘
蔡易餘
郭正亮
郭正亮
吳焜裕
吳焜裕
鍾孔炤
鍾孔炤
林俊憲
林俊憲
谷辣斯.尤達卡Kolas Yotaka
谷辣斯.尤達卡Kolas Yotaka
議案狀態
審查完畢
提案委員
原始資料
misq

國家安全法增訂第五條之二條文草案

增訂條文 說明
第五條之二 軍公教及公營機關(構)人員,於現職(役)或領受退休(職、伍)給與期間,犯前條第一項之罪,並經判刑確定者,喪失其退休(職、伍)給與;其已支領者,應追繳之。 前項所述應追繳者,應以實行犯罪時開始計算。 第一項有關停止領受權之規定,於所犯係刑法瀆職罪章、國家機密保護法第三十二條第一項、第三十三條第一項、第三十四條第一項或第二項,國家情報工作法第三十條第一項或第二項、第三十條之一第一項或第二項及三十一條第一項之罪,經判處徒刑而未宣告緩刑確定,且同時宣告褫奪公權者,準用之。 一、本條新增。 二、支領各種退休(職、伍)給與人員,於現職(役)或領受其間違反國家安全法第二條之一規定,已違背對國家忠誠之義務,危害國家安全,又領受國家給付之退休(職、伍)給與,嚴重違反公平正義,為對是類人員喪失退休(職、伍)給與,並追繳已支領退休(職、伍)給與,俾維公法給付之正確性。 三、增列第二項,應追繳月退休(職、伍)給與者,應以其實行犯罪期間開始計算。 四、考量第一項人員,於現職(役)或領受退休(職、伍)給與期間,如有違反刑法瀆職罪章,國家機密保護法,國家情報工作法相關規定,又同時宣告褫奪公權者,亦已違反對國家忠誠之義務,動搖期領受公法給付之正確性,爰增訂第三項準用停止退休(職、伍)給與之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