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院資訊網
首頁
會議
議案
公報
法律
立法委員
「藥師法第三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提案人
陳其邁
連署人
呂孫綾
林俊憲
吳秉叡
黃偉哲
陳瑩
何欣純
吳思瑤
邱泰源
施義芳
蔡培慧
莊瑞雄
王榮璋
蘇巧慧
陳素月
江永昌
鍾孔炤
陳曼麗
鄭運鵬
趙正宇
吳焜裕
吳玉琴
李麗芬
蕭美琴
段宜康
邱議瑩
蔡易餘
鍾佳濱
郭正亮
谷辣斯.尤達卡Kolas Yotaka
議案狀態
審查完畢
提案委員
原始資料
misq
詳情
關係文書
法律對照表
修法歷程
三讀版本
藥師法第三條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
修正條文
現行條文
第三條 本法所稱主管機關:在中央為衛生福利部;在直轄市為直轄市政府;在縣(市)為縣(市)政府。
第三條 本法所稱主管機關:在中央為行政院衛生署;在直轄市為直轄市政府;在縣(市)為縣(市)政府。
將本保險之主管機關名稱由「行政院衛生署」修正為「衛生福利部」,以符合現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