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藥師法第三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提案人
陳其邁
陳其邁
連署人
呂孫綾
呂孫綾
林俊憲
林俊憲
吳秉叡
吳秉叡
黃偉哲
黃偉哲
陳瑩
陳瑩
何欣純
何欣純
吳思瑤
吳思瑤
邱泰源
邱泰源
施義芳
施義芳
蔡培慧
蔡培慧
莊瑞雄
莊瑞雄
王榮璋
王榮璋
蘇巧慧
蘇巧慧
陳素月
陳素月
江永昌
江永昌
鍾孔炤
鍾孔炤
陳曼麗
陳曼麗
鄭運鵬
鄭運鵬
趙正宇
趙正宇
吳焜裕
吳焜裕
吳玉琴
吳玉琴
李麗芬
李麗芬
蕭美琴
蕭美琴
段宜康
段宜康
邱議瑩
邱議瑩
蔡易餘
蔡易餘
鍾佳濱
鍾佳濱
郭正亮
郭正亮
谷辣斯.尤達卡Kolas Yotaka
谷辣斯.尤達卡Kolas Yotaka
議案狀態
審查完畢
提案委員
原始資料
misq

藥師法第三條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

修正條文 現行條文
第三條 本法所稱主管機關:在中央為衛生福利部;在直轄市為直轄市政府;在縣(市)為縣(市)政府。 第三條 本法所稱主管機關:在中央為行政院衛生署;在直轄市為直轄市政府;在縣(市)為縣(市)政府。
將本保險之主管機關名稱由「行政院衛生署」修正為「衛生福利部」,以符合現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