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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
立法委員
「醫師法第七條之三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提案人
陳其邁
連署人
吳玉琴
吳秉叡
郭正亮
何欣純
黃偉哲
吳思瑤
陳素月
蕭美琴
陳曼麗
邱議瑩
段宜康
呂孫綾
莊瑞雄
江永昌
陳瑩
鄭運鵬
趙正宇
蔡易餘
邱泰源
施義芳
蔡培慧
王榮璋
黃國書
李麗芬
鍾佳濱
蘇巧慧
鍾孔炤
吳焜裕
谷辣斯.尤達卡Kolas Yotaka
林俊憲
議案狀態
審查完畢
提案委員
原始資料
misq
詳情
關係文書
法律對照表
修法歷程
三讀版本
醫師法第七條之三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
修正條文
現行條文
第七條之三 本法所稱之主管機關:在中央為衛生福利部;在直轄市為直轄市政府;在縣(市)為縣(市)政府。
第七條之三 本法所稱之主管機關:在中央為行政院衛生署;在直轄市為直轄市政府;在縣(市)為縣(市)政府。
將本保險之主管機關名稱由「行政院衛生署」修正為「衛生福利部」,以符合現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