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團體法增訂第五十九條之一條文草案」,請審議案。

提案人
陳其邁
陳其邁
連署人
林俊憲
林俊憲
何欣純
何欣純
陳曼麗
陳曼麗
吳玉琴
吳玉琴
吳思瑤
吳思瑤
吳秉叡
吳秉叡
段宜康
段宜康
鍾佳濱
鍾佳濱
蔡易餘
蔡易餘
谷辣斯.尤達卡Kolas Yotaka
谷辣斯.尤達卡Kolas Yotaka
江永昌
江永昌
蔡培慧
蔡培慧
鄭運鵬
鄭運鵬
趙正宇
趙正宇
李麗芬
李麗芬
蕭美琴
蕭美琴
邱泰源
邱泰源
吳焜裕
吳焜裕
呂孫綾
呂孫綾
莊瑞雄
莊瑞雄
黃偉哲
黃偉哲
陳瑩
陳瑩
王榮璋
王榮璋
黃國書
黃國書
陳素月
陳素月
蘇巧慧
蘇巧慧
邱議瑩
邱議瑩
郭正亮
郭正亮
鍾孔炤
鍾孔炤
議案狀態
審查完畢
提案委員
原始資料
misq

人民團體法增訂第五十九條之一條文草案

增訂條文 說明
第五十九條之一 人民團體解散後,除因合併或破產而解散外,應進行清算。 前項清算程序,準用民法之規定。 解散之人民團體在清算之必要範圍內,視為存續。 政治團體解散並完成清償債務後,其賸餘財產歸屬於公庫。 一、本條新增。 二、鑑於當前對人民團體之解散及其後續財產之清算並無相關規範,故參酌公司法第二十四條之立法例,為第一項規定。 三、第二項參酌民法第四十一條定之。 四、第三項參酌民法第四十條第二項定之。 五、政治團體具備公共性,故於第四項明定其解散並完成清償債務後,其賸餘財產歸屬於公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