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防法第三十二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提案人
黃秀芳
黃秀芳
劉建國
劉建國
陳瑩
陳瑩
連署人
江永昌
江永昌
施義芳
施義芳
許智傑
許智傑
趙正宇
趙正宇
邱泰源
邱泰源
郭正亮
郭正亮
余宛如
余宛如
谷辣斯.尤達卡Kolas Yotaka
谷辣斯.尤達卡Kolas Yotaka
鍾孔炤
鍾孔炤
張廖萬堅
張廖萬堅
陳明文
陳明文
張宏陸
張宏陸
邱志偉
邱志偉
蔡適應
蔡適應
鄭寶清
鄭寶清
洪宗熠
洪宗熠
蘇治芬
蘇治芬
高志鵬
高志鵬
吳焜裕
吳焜裕
呂孫綾
呂孫綾
段宜康
段宜康
議案狀態
審查完畢
提案委員
原始資料
misq

消防法第三十二條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

修正條文 現行條文
第三十二條 受前條調度、運用之事業機構,得向該轄消防主管機關請求下列補償: 一、車輛、船舶、航空器均以政府核定之交通運輸費率標準給付;無交通運輸費率標準者,由各該消防主管機關參照當地時價標準給付。 二、調度運用之車輛、船舶、航空器、裝備於調度、運用期間遭受毀損,該轄消防主管機關應予修復;其無法修復時,應按時價並參酌已使用時間折舊後,給付毀損補償金;致裝備耗損者,應按時價給付。 三、被調度、運用之消防、救災、救護人員於接受調度、運用期間,應按調度、運用時,其服務機構或僱用人所給付之報酬標準給付之;其因調度、運用致患病、受傷、身心障礙或死亡時,準用第三十條規定辦理。 人民應消防機關要求從事救災救護,致裝備耗損、患病、受傷、身心障礙或死亡者,準用前項規定。 第三十二條 受前條調度、運用之事業機構,得向該轄消防主管機關請求下列補償: 一、車輛、船舶、航空器均以政府核定之交通運輸費率標準給付;無交通運輸費率標準者,由各該消防主管機關參照當地時價標準給付。 二、調度運用之車輛、船舶、航空器、裝備於調度、運用期間遭受毀損,該轄消防主管機關應予修復;其無法修復時,應按時價並參酌已使用時間折舊後,給付毀損補償金;致裝備耗損者,應按時價給付。 三、被調度、運用之消防、救災、救護人員於接受調度、運用期間,應按調度、運用時,其服務機構或僱用人所給付之報酬標準給付之;其因調度、運用致患病、傷殘或死亡時,準用第三十條規定辦理。人民應消防機關要求從事救災救護,致裝備耗損、患病、傷殘或死亡者,準用前項規定。
「殘障福利法」修正為「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時,已將原條文中「傷殘」、「殘障」等用語,均修訂為「身心障礙」,據此本條第一項、第二項「傷殘」之用語,顯有歧視之意涵,不宜繼續使用,爰配合修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