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修正條文 | 現行條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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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五條 本局置局長一人,職務列簡任第十三職等,綜理局務,並指揮、監督所屬職員;副局長一人或二人,職務列簡任第十二職等,襄理局務。 前項人員於必要時,得有一人比照教授之資格聘任。 | 第五條 本局置局長一人,職務列簡任第十三職等,綜理局務,並指揮、監督所屬職員;副局長一人或二人,職務列簡任第十二職等,襄理局務。 |
鑑於目前國內觀光發展業務目前係由交通部觀光局綜理,然觀光事務之主政不同於交通部既有航政、陸政、郵電等政策部門之屬性,更需國際視野與產業發展等專業需求,考量國內觀光政策與業務日趨專業化,且目前之選才機制實有擴大必要。為使觀光主管機關得有更為彈性之選才可能,爰提出本條次文字修正,敬請公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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