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部觀光局組織條例第五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提案人
黃國書
黃國書
連署人
陳其邁
陳其邁
吳思瑤
吳思瑤
張廖萬堅
張廖萬堅
吳秉叡
吳秉叡
蘇巧慧
蘇巧慧
何欣純
何欣純
陳素月
陳素月
段宜康
段宜康
趙正宇
趙正宇
李麗芬
李麗芬
李俊俋
李俊俋
鍾佳濱
鍾佳濱
鄭運鵬
鄭運鵬
鍾孔炤
鍾孔炤
江永昌
江永昌
施義芳
施義芳
邱泰源
邱泰源
議案狀態
交付審查
提案委員
原始資料
misq

交通部觀光局組織條例第五條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

修正條文 現行條文
第五條 本局置局長一人,職務列簡任第十三職等,綜理局務,並指揮、監督所屬職員;副局長一人或二人,職務列簡任第十二職等,襄理局務。 前項人員於必要時,得有一人比照教授之資格聘任。 第五條 本局置局長一人,職務列簡任第十三職等,綜理局務,並指揮、監督所屬職員;副局長一人或二人,職務列簡任第十二職等,襄理局務。
鑑於目前國內觀光發展業務目前係由交通部觀光局綜理,然觀光事務之主政不同於交通部既有航政、陸政、郵電等政策部門之屬性,更需國際視野與產業發展等專業需求,考量國內觀光政策與業務日趨專業化,且目前之選才機制實有擴大必要。為使觀光主管機關得有更為彈性之選才可能,爰提出本條次文字修正,敬請公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