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性騷擾防治法第五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提案人
李麗芬
李麗芬
鄭寶清
鄭寶清
連署人
何欣純
何欣純
呂孫綾
呂孫綾
吳秉叡
吳秉叡
陳曼麗
陳曼麗
蘇巧慧
蘇巧慧
吳玉琴
吳玉琴
谷辣斯.尤達卡Kolas Yotaka
谷辣斯.尤達卡Kolas Yotaka
鍾佳濱
鍾佳濱
莊瑞雄
莊瑞雄
蕭美琴
蕭美琴
鍾孔炤
鍾孔炤
邱泰源
邱泰源
郭正亮
郭正亮
鄭運鵬
鄭運鵬
陳其邁
陳其邁
施義芳
施義芳
余宛如
余宛如
黃國書
黃國書
趙正宇
趙正宇
吳思瑤
吳思瑤
段宜康
段宜康
議案狀態
交付審查
提案委員
原始資料
misq

性騷擾防治法第五條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

修正條文 現行條文
第五條 中央主管機關辦理下列事項。但涉及各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職掌者,由各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辦理: 一、關於性騷擾防治政策、法規之研擬及審議事項。 二、關於協調、督導及考核各級政府性騷擾防治之執行事項。 三、關於地方主管機關設立性騷擾事件處理程序、諮詢、醫療及服務網絡之督導事項。 四、關於推展性騷擾防治教育及宣導事項。 五、關於性騷擾防治績效優良之機關、學校、機構、僱用人、團體或個人之獎勵事項。 六、關於性騷擾事件各項資料之彙整及統計事項。 七、關於性騷擾防治趨勢及有關問題研究之事項。 八、關於性騷擾防治之其他事項。 九、建置性騷擾事件電子資料庫,供各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及其他政府機關使用,並對其被害人之身分資料予以保密。 第一項第九款規定性騷擾事件電子資料庫之建置、管理、蒐集、處理及利用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第五條 中央主管機關辦理下列事項。但涉及各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職掌者,由各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辦理: 一、關於性騷擾防治政策、法規之研擬及審議事項。 二、關於協調、督導及考核各級政府性騷擾防治之執行事項。 三、關於地方主管機關設立性騷擾事件處理程序、諮詢、醫療及服務網絡之督導事項。 四、關於推展性騷擾防治教育及宣導事項。 五、關於性騷擾防治績效優良之機關、學校、機構、僱用人、團體或個人之獎勵事項。 六、關於性騷擾事件各項資料之彙整及統計事項。 七、關於性騷擾防治趨勢及有關問題研究之事項。 八、關於性騷擾防治之其他事項。
一、依「個人資料保護法」第六條規定,個人敏感性個資,應以法律明文定之。因此為符合「個人資料保護法」之規定,並以防治性騷擾及保護被害人之權益為目的,爰新增第一項第九款。建置性騷擾事件電子資料庫,供各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及其他政府機關使用,並對其被害人之身分資料予以保密。 二、為使各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推動性騷擾防治之效率提升,並配合部分職業之資料比對及裁罰依據,有建置電子資料庫之必要性。 三、另新增第二項,有關第一項第九款規定電子資料庫之建置、管理、蒐集、處理及利用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