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修正條文 | 現行條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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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五條 中央主管機關辦理下列事項。但涉及各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職掌者,由各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辦理: 一、關於性騷擾防治政策、法規之研擬及審議事項。 二、關於協調、督導及考核各級政府性騷擾防治之執行事項。 三、關於地方主管機關設立性騷擾事件處理程序、諮詢、醫療及服務網絡之督導事項。 四、關於推展性騷擾防治教育及宣導事項。 五、關於性騷擾防治績效優良之機關、學校、機構、僱用人、團體或個人之獎勵事項。 六、關於性騷擾事件各項資料之彙整及統計事項。 七、關於性騷擾防治趨勢及有關問題研究之事項。 八、關於性騷擾防治之其他事項。 九、建置性騷擾事件電子資料庫,供各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及其他政府機關使用,並對其被害人之身分資料予以保密。 第一項第九款規定性騷擾事件電子資料庫之建置、管理、蒐集、處理及利用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 第五條 中央主管機關辦理下列事項。但涉及各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職掌者,由各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辦理: 一、關於性騷擾防治政策、法規之研擬及審議事項。 二、關於協調、督導及考核各級政府性騷擾防治之執行事項。 三、關於地方主管機關設立性騷擾事件處理程序、諮詢、醫療及服務網絡之督導事項。 四、關於推展性騷擾防治教育及宣導事項。 五、關於性騷擾防治績效優良之機關、學校、機構、僱用人、團體或個人之獎勵事項。 六、關於性騷擾事件各項資料之彙整及統計事項。 七、關於性騷擾防治趨勢及有關問題研究之事項。 八、關於性騷擾防治之其他事項。 |
一、依「個人資料保護法」第六條規定,個人敏感性個資,應以法律明文定之。因此為符合「個人資料保護法」之規定,並以防治性騷擾及保護被害人之權益為目的,爰新增第一項第九款。建置性騷擾事件電子資料庫,供各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及其他政府機關使用,並對其被害人之身分資料予以保密。
二、為使各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推動性騷擾防治之效率提升,並配合部分職業之資料比對及裁罰依據,有建置電子資料庫之必要性。
三、另新增第二項,有關第一項第九款規定電子資料庫之建置、管理、蒐集、處理及利用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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