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八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提案人
李麗芬
李麗芬
鄭寶清
鄭寶清
連署人
陳其邁
陳其邁
趙正宇
趙正宇
黃國書
黃國書
蘇巧慧
蘇巧慧
陳曼麗
陳曼麗
呂孫綾
呂孫綾
何欣純
何欣純
蕭美琴
蕭美琴
鄭運鵬
鄭運鵬
鍾佳濱
鍾佳濱
余宛如
余宛如
吳思瑤
吳思瑤
鍾孔炤
鍾孔炤
吳秉叡
吳秉叡
段宜康
段宜康
邱泰源
邱泰源
郭正亮
郭正亮
莊瑞雄
莊瑞雄
吳玉琴
吳玉琴
谷辣斯.尤達卡Kolas Yotaka
谷辣斯.尤達卡Kolas Yotaka
議案狀態
審查完畢
提案委員
原始資料
misq

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八條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

修正條文 現行條文
第八條 下列事項,由中央主管機關掌理。但涉及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職掌,依法應由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掌理者,從其規定: 一、全國性兒童及少年福利政策、法規與方案之規劃、釐定及宣導事項。 二、對直轄市、縣(市)政府執行兒童及少年福利之監督及協調事項。 三、中央兒童及少年福利經費之分配及補助事項。 四、兒童及少年福利事業之策劃、獎助及評鑑之規劃事項。 五、兒童及少年福利專業人員訓練之規劃事項。 六、國際兒童及少年福利業務之聯繫、交流及合作事項。 七、兒童及少年保護業務之規劃事項。 八、中央或全國性兒童及少年福利機構之設立、監督及輔導事項。 九、其他全國性兒童及少年福利之策劃及督導事項。 十、建置兒童及少年保護事件電子資料庫,供各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及其他政府機關使用,並對其被害人之身分資料予以保密。 第一項第十款規定兒童及少年保護事件電子資料庫之建置、管理、蒐集、處理及利用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第八條 下列事項,由中央主管機關掌理。但涉及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職掌,依法應由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掌理者,從其規定: 一、全國性兒童及少年福利政策、法規與方案之規劃、釐定及宣導事項。 二、對直轄市、縣(市)政府執行兒童及少年福利之監督及協調事項。 三、中央兒童及少年福利經費之分配及補助事項。 四、兒童及少年福利事業之策劃、獎助及評鑑之規劃事項。 五、兒童及少年福利專業人員訓練之規劃事項。 六、國際兒童及少年福利業務之聯繫、交流及合作事項。 七、兒童及少年保護業務之規劃事項。 八、中央或全國性兒童及少年福利機構之設立、監督及輔導事項。 九、其他全國性兒童及少年福利之策劃及督導事項。
一、依「個人資料保護法」第六條規定,個人敏感性個資,應以法律明文定之,因此為符合「個人資料保護法」之規定,並以兒童及少年保護為目的,爰新增第一項第十款,應建置兒童及少年保護事件電子資料庫,供各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及其他政府機關使用,並對其被害人之身分資料予以保密。 二、另新增第二項,有關第一項第十款規定兒童及少年保護事件電子資料庫之建置、管理、蒐集、處理以及利用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