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基準法第八十四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提案人
林淑芬
林淑芬
連署人
蔣乃辛
蔣乃辛
盧秀燕
盧秀燕
黃秀芳
黃秀芳
王榮璋
王榮璋
黃偉哲
黃偉哲
簡東明Uliw.Qaljupayar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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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永昌
江永昌
姚文智
姚文智
柯志恩
柯志恩
楊鎮浯
楊鎮浯
吳焜裕
吳焜裕
葉宜津
葉宜津
邱泰源
邱泰源
李彥秀
李彥秀
蘇治芬
蘇治芬
張廖萬堅
張廖萬堅
陳明文
陳明文
陳曼麗
陳曼麗
洪慈庸
洪慈庸
蔡培慧
蔡培慧
議案狀態
交付審查
提案委員
原始資料
misq

勞動基準法第八十四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

修正條文 現行條文
第八十四條之一 經中央主管機關核定公告之下列工作者,得由勞雇雙方另行約定,工作時間、例假、休假、女性夜間工作,並報請當地主管機關核備,不受第三十條、第三十二條、第三十六條、第三十七條、第四十九條規定之限制。 一、監督、管理人員或責任制專業人員。 二、其他性質特殊之工作。 前項約定應以書正為之,並應參考本法所定之基準且不得損及勞工之健康及福祉。 第八十四條之一 經中央主管機關核定公告之下列工作者,得由勞雇雙方另行約定,工作時間、例假、休假、女性夜間工作,並報請當地主管機關核備,不受第三十條、第三十二條、第三十六條、第三十七條、第四十九條規定之限制。 一、監督、管理人員或責任制專業人員。 二、監視性或間歇性之工作。 三、其他性質特殊之工作。 前項約定應以書正為之,並應參考本法所定之基準且不得損及勞工之健康及福祉。
鑑於勞動部依本條文核定之工作者,其工作時間、例假、休假、女性夜間工作相關權利義務交由勞僱雙方各別另行約定,忽視勞僱之間權力不對等關係。導致雇主藉此減輕人事成本壓榨勞工超時工作,損害勞工權益,爰刪除第一項第二款工作類型適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