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修正條文 | 現行條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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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條 本法所稱主管機關:在中央,陸域部分為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海域部分為行政院海洋委員會;在直轄市為直轄市政府;在縣(市)為縣(市)政府。 | 第二條 本法所稱主管機關:在中央為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在直轄市為直轄市政府;在縣(市)為縣(市)政府。 |
一、海洋委員會為海洋事務專責機關,其組織法已於民國一○四年七月公布。
二、為使野生動物保育事務在適宜法令下能合理分工並落實,以達維護生物多樣性與自然生態平衡之目的,調整野生動物保育法之主管機關,陸域維持為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海域部分調整為行政院海洋委員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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