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野生動物保育法第二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提案人
姚文智
姚文智
連署人
鄭運鵬
鄭運鵬
鍾佳濱
鍾佳濱
賴瑞隆
賴瑞隆
蘇巧慧
蘇巧慧
蘇治芬
蘇治芬
劉世芳
劉世芳
張廖萬堅
張廖萬堅
張宏陸
張宏陸
江永昌
江永昌
許智傑
許智傑
陳瑩
陳瑩
蔡易餘
蔡易餘
黃偉哲
黃偉哲
洪宗熠
洪宗熠
吳思瑤
吳思瑤
黃秀芳
黃秀芳
鍾孔炤
鍾孔炤
管碧玲
管碧玲
王榮璋
王榮璋
吳焜裕
吳焜裕
邱志偉
邱志偉
陳明文
陳明文
蔡培慧
蔡培慧
吳玉琴
吳玉琴
鄭寶清
鄭寶清
蔡適應
蔡適應
尤美女
尤美女
議案狀態
交付審查
提案委員
原始資料
misq

野生動物保育法第二條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

修正條文 現行條文
第二條 本法所稱主管機關:在中央,陸域部分為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海域部分為行政院海洋委員會;在直轄市為直轄市政府;在縣(市)為縣(市)政府。 第二條 本法所稱主管機關:在中央為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在直轄市為直轄市政府;在縣(市)為縣(市)政府。
一、海洋委員會為海洋事務專責機關,其組織法已於民國一○四年七月公布。 二、為使野生動物保育事務在適宜法令下能合理分工並落實,以達維護生物多樣性與自然生態平衡之目的,調整野生動物保育法之主管機關,陸域維持為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海域部分調整為行政院海洋委員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