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洋污染防治法第四條及第五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提案人
姚文智
姚文智
連署人
尤美女
尤美女
王榮璋
王榮璋
江永昌
江永昌
吳思瑤
吳思瑤
吳焜裕
吳焜裕
吳玉琴
吳玉琴
邱志偉
邱志偉
洪宗熠
洪宗熠
張宏陸
張宏陸
張廖萬堅
張廖萬堅
許智傑
許智傑
陳明文
陳明文
陳瑩
陳瑩
黃秀芳
黃秀芳
黃偉哲
黃偉哲
管碧玲
管碧玲
劉世芳
劉世芳
蔡易餘
蔡易餘
蔡培慧
蔡培慧
蔡適應
蔡適應
鄭運鵬
鄭運鵬
鄭寶清
鄭寶清
賴瑞隆
賴瑞隆
鍾孔炤
鍾孔炤
鍾佳濱
鍾佳濱
蘇巧慧
蘇巧慧
蘇治芬
蘇治芬
邱泰源
邱泰源
議案狀態
交付審查
提案委員
原始資料
misq

海洋污染防治法第四條及第五條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

修正條文 現行條文
第四條 本法所稱主管機關:在中央為行政院海洋委員會;在直轄市為直轄市政府;在縣(市)為縣(市)政府。 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之管轄範圍,為領海海域範圍內之行政轄區;海域行政轄區未劃定前由中央主管機關會同內政部,於本法公告一年內劃定完成。 第四條 本法所稱主管機關:在中央為行政院環境保護署;在直轄市為直轄市政府;在縣(市)為縣(市)政府。 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之管轄範圍,為領海海域範圍內之行政轄區;海域行政轄區未劃定前由中央主管機關會同內政部,於本法公告一年內劃定完成。
「海洋污染防治法」以海洋為主要管理範疇,其目的為防制海洋污染,保護海洋環境,維護海洋生態,確保國民健康及永續利用海洋資源。 「海洋委員會組織法」已於民國一○四年七月公布,為海洋事務專責機關,為事權統一及提昇效率,將「海洋污染防治法」之主管機關自行政院環保署調整為行政院海洋委員會。
第五條 依本法執行取締、蒐證、移送等事項,由海洋保育署辦理。 主管機關及海洋保育署就前項所定事項,得要求軍事、海關或其他機關協助辦理。 第五條 依本法執行取締、蒐證、移送等事項,由海岸巡防機關辦理。 主管機關及海岸巡防機關就前項所定事項,得要求軍事、海關或其他機關協助辦理。
海洋保育署組織法第二條第五項之掌理事項:「海洋污染防治之整合規劃、協調及執行」。 為專業、有效且持續進行海洋生態保育工作,防制海洋污染,相關執行取締、蒐證、移送等事項,應由海洋保育署負責較為妥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