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無線電視事業公股處理條例第三條及第七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提案人
連署人
議案狀態
交付審查
提案委員
原始資料
misq

無線電視事業公股處理條例第三條及第七條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

修正條文 現行條文
第三條 本條例所稱主管機關為文化部。 第三條 本條例所稱主管機關為行政院新聞局。
一、「文化部組織法」於民國(下同)101年5月20日正式施行,原行政院新聞局業務分別由文化部、外交部及行政院承接;101年5月15日行政院臺規字第1010131134號公告本法第三條、第七條第二項第二款所列屬「行政院新聞局」之權責事項(含主管機關之權責事項),自101年5月20日起改由文化部管轄。 二、為配合政府組織再造,爰修正主管機關「行政院新聞局」為「文化部」,以符法制。
第七條 行政院為處理本條例相關之股權轉讓事宜,應於本條例施行後二十日內,組成股權轉讓審議小組(以下簡稱審議小組)。 審議小組置成員十七人,其中一人為召集人,由行政院副院長兼任之;其餘成員,由下列人員擔任: 一、具廣播電視、法律、會計、財務、證券交易等專長之專家學者十一人,由各政黨(團)推薦之。 二、財政部、交通部、勞動部及文化部代表各一人。 三、非公共化無線電視事業工會代表一人。 各政黨(團)、機關、工會未於本條例施行後十日內推薦或指定代表者,由行政院於三日內逕行補足。審議小組審議相關議案時,應邀請各該公股持有政府機關(構)、政府投資之事業及政府捐助設立之財團法人代表一人或其他專業人士列席。 審議小組為審議公股釋出事宜,得要求無線電視事業提供下列文件: 一、經會計師簽證之財務報告書及相關資訊。 二、公司營運計畫及狀況。 三、公司財產清冊及查核報告。 四、員工人數及清冊。 五、員工退職儲金之提撥及管理情形。 六、公司稅務及法律方面需揭露之重大事項。 七、其他審議小組指定之文件。 審議小組成員應本公平、公正之立場行使職權,不得偏頗。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審議小組成員應自行迴避;其應自行迴避而不迴避時,召集人應令其迴避: 一、審議事項涉及審議小組成員本人、配偶、三親等以內血親或姻親,或同財共居親屬之利益。 二、有具體事實,足認其有偏頗之虞者。 第七條 行政院為處理本條例相關之股權轉讓事宜,應於本條例施行後二十日內,組成股權轉讓審議小組(以下簡稱審議小組)。 審議小組置成員十七人,其中一人為召集人,由行政院副院長兼任之;其餘成員,由下列人員擔任: 一、具廣播電視、法律、會計、財務、證券交易等專長之專家學者十一人,由各政黨(團)推薦之。 二、財政部、交通部、行政院勞工委員會及行政院新聞局代表各一人。 三、非公共化無線電視事業工會代表一人。 各政黨(團)、機關、工會未於本條例施行後十日內推薦或指定代表者,由行政院於三日內逕行補足。審議小組審議相關議案時,應邀請各該公股持有政府機關(構)、政府投資之事業及政府捐助設立之財團法人代表一人或其他專業人士列席。 審議小組為審議公股釋出事宜,得要求無線電視事業提供下列文件: 一、經會計師簽證之財務報告書及相關資訊。 二、公司營運計畫及狀況。 三、公司財產清冊及查核報告。 四、員工人數及清冊。 五、員工退職儲金之提撥及管理情形。 六、公司稅務及法律方面需揭露之重大事項。 七、其他審議小組指定之文件。 審議小組成員應本公平、公正之立場行使職權,不得偏頗。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審議小組成員應自行迴避;其應自行迴避而不迴避時,召集人應令其迴避: 一、審議事項涉及審議小組成員本人、配偶、三親等以內血親或姻親,或同財共居親屬之利益。 二、有具體事實,足認其有偏頗之虞者。
一、「文化部組織法」於民國(下同)101年5月20日正式施行,原行政院新聞局業務分別由文化部、外交部及行政院承接;101年5月15日行政院臺規字第1010131134號公告本法第三條、第七條第二項第二款所列屬「行政院新聞局」之權責事項(含主管機關之權責事項),自101年5月20日起改由文化部管轄。 二、「勞動部組織法」於103年2月17日正式施行,原行政院勞工委員會改制為勞動部;103年2月14日行政院臺規字第1030124618號公告本法第七條第二項第二款所列屬「行政院勞工委員會」之權責事項,自103年2月17日起改由勞動部管轄。 三、為配合政府組織再造,爰修正條文用語,以符法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