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陸海空軍軍官士官任職條例第七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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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isq

陸海空軍軍官士官任職條例第七條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

修正條文 現行條文
第七條 軍官、士官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調職: 一、編制、編組變更或任務需要者。 二、為調節專長盈缺需要者。 三、須計劃歷練某種經歷者。 四、任期屆滿或工作績效優良者。 五、入學受訓或訓畢分發者。 六、地區輪調者。 七、任職不當者。 八、已晉任高階或預定計劃晉任者。 九、人地不宜或工作不力者。 十、久病不癒或傷障不能服行現職者。 十一、其他重大原因必須調職者。 第七條 軍官、士官有左列情形之一者調職: 一、編制、編組變更或任務需要者。 二、為調節專長盈缺需要者。 三、須計劃歷練某種經歷者。 四、任期屆滿或工作績效優良者。 五、入學受訓或訓畢分發者。 六、地區輪調者。 七、任職不當者。 八、已晉任高階或預定計劃晉任者。 九、人地不宜或工作不力者。 十、久病不愈或傷殘不能服行現職者。 十一、其他重大原因必須調職者。
一、按身心障礙者權利公約第三條及第五條規定,法規使用「殘」字獲認為「不當」與「歧視性」意涵之文字,爰修正本條之文字,俾維權益並符國際潮流。 二、其餘酌作文字修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