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民與政治權利國際公約及經濟社會文化權利國際公約施行法第二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提案人
連署人
議案狀態
交付審查
提案委員
原始資料
misq

公民與政治權利國際公約及經濟社會文化權利國際公約施行法第二條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

修正條文 現行條文
第二條 兩公約所揭示保障人權之規定,在我國成為締約國之後,具有國內法律之效力。 第二條 兩公約所揭示保障人權之規定,具有國內法律之效力。
一、我國並非為聯合國兩公約正式之締約國,基於國際法應於締約後始具有拘束力,《公民與政治權利國際公約及經濟社會文化權利國際公約施行法》應設立國內法律效力成就條件。 二、新增效力成就條件,我國成為聯合國兩公約正式締約國之後,始成就國內法律之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