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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票據法第一百二十三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提案人
連署人
議案狀態
交付審查
提案委員
原始資料
misq
詳情
關係文書
法律對照表
修法歷程
三讀版本
票據法第一百二十三條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
修正條文
現行條文
第一百二十三條 執票人向本票發票人行使追索權時,得聲請法院裁定後強制執行。 前項之本票以銀行為擔當付款人者為限,執票人並應於聲請時檢附債權債務關係證明文件。
第一百二十三條 執票人向本票發票人行使追索權時,得聲請法院裁定後強制執行。
一、新增第二項。 二、本票強制執行制度,對執票人過於偏袒,致使本票被利用作為刑事犯罪之工具,為保障民眾權益,規定聲請本票裁定與強制執行之本票須以「銀行」為「擔當付款人」者為限,並應檢附債權債務關係證明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