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民國刑法第八十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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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isq

中華民國刑法第八十條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

修正條文 現行條文
第八十條 追訴權,因下列期間內未起訴而消滅: 一、犯最重本刑為死刑、無期徒刑或十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者,三十年。但致人於死者,不在此限。 二、犯最重本刑為三年以上十年未滿有期徒刑之罪者,二十年。 三、犯最重本刑為一年以上三年未滿有期徒刑之罪者,十年。 四、犯最重本刑為一年未滿有期徒刑、拘役或罰金之罪者,五年。 前項期間自犯罪成立之日起算。但犯罪行為有繼續之狀態者,自行為終了之日起算。 第八十條 追訴權,因下列期間內未起訴而消滅: 一、犯最重本刑為死刑、無期徒刑或十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者,三十年。 二、犯最重本刑為三年以上十年未滿有期徒刑之罪者,二十年。 三、犯最重本刑為一年以上三年未滿有期徒刑之罪者,十年。 四、犯最重本刑為一年未滿有期徒刑、拘役或罰金之罪者,五年。 前項期間自犯罪成立之日起算。但犯罪行為有繼續之狀態者,自行為終了之日起算。
一、民國八十五年發生之劉邦友命案、彭婉如命案及民國82年發生之尹清楓命案,皆因遲遲無法破案而罹於追訴時效,兇手從此消遙法外,無法對其再行追訴;惟此等嚴重侵害生命法益之重大案件,若僅因罹於追訴時效而致使檢察機關無法進行追訴,實與國家發現真實及貫徹公平正義之義務有違。 二、參酌外國立法例,德國刑法第七十八條第二項排除「謀殺罪」之追訴時效;日本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條第一項則針對「最重法定行為死刑」之罪且「造成被害人死亡」,排除其追訴時效。 三、惟取消追訴時效不應無限上綱,否則將造成過度之司法人力負擔,爰僅針對犯最重本刑為死刑、無期徒刑或十年以上有期徒刑之重罪,且致被害人於死之情事,排除其追訴時效之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