修正條文 | 現行條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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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百八十六條 對於未滿十六歲之人,施以凌虐或以他法足以妨害其身心之健全或發育者,處一年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意圖營利,而犯前項之罪者,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三百萬元以下罰金。 犯第一項之罪,因而致人於死者,處無期徒刑或五年以上有期徒刑;致重傷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犯第二項之罪,因而致人於死者,處無期徒刑或十年以上有期徒刑;致重傷者,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 第二百八十六條 對於未滿十六歲之人,施以凌虐或以他法足以妨害其身心之健全或發育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意圖營利,而犯前項之罪者,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三百萬元以下罰金。 |
一、本罪係行為犯,即有行為即成立犯罪,並不以實際上造成妨害其身心之健全或發育之結果為必要。
二、考量犯罪之惡性、造成損害之程度及對社會可能之危害,爰予以加重其處刑。
三、另參考外國立法例,增訂第三項及第四項加重結果犯之規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