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展觀光條例第六十五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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議案狀態
審查完畢
提案委員
原始資料
misq

發展觀光條例第六十五條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

修正條文 現行條文
第六十五條 依本條例所處以罰鍰者,經通知限期繳納,屆期未繳納者,依法移送強制執行。 違反本條例第五十三條第一項及第五十四條第一項,經主管機關處以罰鍰者,主管機關應按月公布其事業單位或事業主之名稱、負責人姓名及其違規事項。 第六十五條 依本條例所處之罰鍰,經通知限期繳納,屆期未繳納者,依法移送強制執行。
一、鑑於現行發展觀光條例針對觀光旅館業、旅館業、旅行業、觀光遊樂業或民宿經營者,若有詐騙旅客行為(發展觀光條例第五十三條第一項)、經營管理營業設施檢查結果不合規定(發展觀光條例第五十四條第一項),雖有相關罰則,卻因主管機關缺乏相關違法資訊之揭露,讓上述業者雖違反法規,民眾卻無法得知,導致相關違法行為持續出現而無法遏止。 二、新增第二項,由主管機關按月公布違反發展觀光條例中有關詐欺旅客之行為及營業設施檢查結果不合規定者之事業單位或事業主之名稱及其違規事項,以遏止相關違法行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