修正條文 | 現行條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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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條 下列事項,由中央主管機關掌理。但涉及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職掌,依法應由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掌理者,從其規定: 一、全國性兒童及少年福利政策、法規與方案之規劃、釐定及宣導事項。 二、對直轄市、縣(市)政府執行兒童及少年福利之監督及協調事項。 三、中央兒童及少年福利經費之分配及補助事項。 四、兒童及少年福利事業之策劃、獎助及評鑑之規劃事項。 五、兒童及少年福利專業人員訓練之規劃事項。 六、國際兒童及少年福利業務之聯繫、交流及合作事項。 七、兒童及少年保護業務之規劃與各項保護事件資料之彙整及統計事項,並建立及管理兒童及少年保護事件電子資料庫,供警政、社政、教育及其他政府機關使用。 八、中央或全國性兒童及少年福利機構之設立、監督及輔導事項。 九、其他全國性兒童及少年福利之策劃及督導事項。 第一項第七款規定電子資料庫之建立、管理及使用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 第八條 下列事項,由中央主管機關掌理。但涉及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職掌,依法應由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掌理者,從其規定: 一、全國性兒童及少年福利政策、法規與方案之規劃、釐定及宣導事項。 二、對直轄市、縣(市)政府執行兒童及少年福利之監督及協調事項。 三、中央兒童及少年福利經費之分配及補助事項。 四、兒童及少年福利事業之策劃、獎助及評鑑之規劃事項。 五、兒童及少年福利專業人員訓練之規劃事項。 六、國際兒童及少年福利業務之聯繫、交流及合作事項。 七、兒童及少年保護業務之規劃事項。 八、中央或全國性兒童及少年福利機構之設立、監督及輔導事項。 九、其他全國性兒童及少年福利之策劃及督導事項。 |
一、修正第一項第七款。
二、經查「性侵害犯罪防治」已建立完整案件資料庫管理系統,惟目前有關兒童及少年保護之業務並未建立完整電子資料庫,無法提供相關單位查詢。另為配合個人資料保護法對於個人資料合法且正當蒐集、處理或利用等規定,爰修正第一項第七款,中央主管機關除辦理兒童及少年保護業務之規畫外,應比照「性侵害犯罪防治法」辦理兒童及少年各項保護事件資料之彙整及統計事項,並建立及管理兒童及少年保護事件電子資料庫,供警政、社政、教育及其他政府機關使用,並對被害人之身分予以保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