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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委員
「合作社法第三十三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提案人
連署人
議案狀態
交付審查
提案委員
原始資料
misq
詳情
關係文書
法律對照表
修法歷程
三讀版本
合作社法第三十三條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
修正條文
現行條文
第三十三條 理事、監事之任期不得超過三年;除法律或章程另有規定外,連選得連任。理事長之連任,以一次為限。
第三十三條 理事、監事之任期不得超過三年;除法律或章程另有規定外,連選得連任。
此為立法之疏漏,合作社為非營利之法人團體,應比照人民團體法第二十條「人民團體理事、監事之任期不得超過四年,除法律另有規定或章程另有限制外,連選得連任。理事長之連任,以一次為限。」明訂合作社之理事長連任次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