修正條文 | 現行條文 |
---|---|
第八條(中央主管機關職掌) 下列事項,由中央主管機關掌理。但涉及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職掌,依法應由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掌理者,從其規定: 一、全國性兒童及少年福利政策、法規與方案之規劃、釐定及宣導事項。 二、對直轄市、縣(市)政府執行兒童及少年福利之監督及協調事項。 三、中央兒童及少年福利經費之分配及補助事項。 四、兒童及少年福利事業之策劃、獎助及評鑑之規劃事項。 五、兒童及少年福利專業人員訓練之規劃事項。 六、國際兒童及少年福利業務之聯繫、交流及合作事項。 七、兒童及少年保護業務之規劃事項與各項保護事件資料之彙整及統計事項,由中央社政機關建立及管理兒童及少年保護事件電子資料庫,除了提供警政、社政、教育及各級政府機關之外,並應提供各級機關所屬或教育單位核准立案之學校、補習及進修教育機構、社會公正人士、教育團體指定專人辦理公開查閱作業。 另兒童及少年保護事件電子資料庫,於供補習及進修教育機構、社會公正人士、教育團體指定專人辦理查閱作業部份,僅限包含有性侵害、性騷擾或虐待兒童行為,經判刑確定或通緝有案尚未結案者,或行為不檢損害兒童與青少年權益,經有關機關查證屬實者,以及經學校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調查確認有性侵害、性騷擾行為者。 八、中央或全國性兒童及少年福利機構之設立、監督及輔導事項。 九、其他全國性兒童及少年福利之策劃及督導事項。 | 第八條(中央主管機關職掌) 下列事項,由中央主管機關掌理。但涉及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職掌,依法應由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掌理者,從其規定: 一、全國性兒童及少年福利政策、法規與方案之規劃、釐定及宣導事項。 二、對直轄市、縣(市)政府執行兒童及少年福利之監督及協調事項。 三、中央兒童及少年福利經費之分配及補助事項。 四、兒童及少年福利事業之策劃、獎助及評鑑之規劃事項。 五、兒童及少年福利專業人員訓練之規劃事項。 六、國際兒童及少年福利業務之聯繫、交流及合作事項。 七、兒童及少年保護業務之規劃事項。 八、中央或全國性兒童及少年福利機構之設立、監督及輔導事項。 九、其他全國性兒童及少年福利之策劃及督導事項。 |
一、修正本條文。
二、鑑於少數短期補習及進修教育補習班發生性侵害、性騷擾行為之憾事頻傳,造成社會對於亟少數補習教師的劣行令人痛心。是以,為使我國補教及進修教育環境之監督機制更加完備,致中央和地方教育單位及所有補習班業者負起把關責任。爰修正本條文,增訂「防狼師條款」,即兒童及少年保護業務之規劃事項與各項保護事件資料之彙整及統計事項,由中央社政機關建立及管理兒童及少年保護事件電子資料庫,除了提供警政、社政、教育及各級政府機關之外,並應提供各級機關所屬或教育單位核准立案之學校、補習及進修教育機構、社會公正人士、教育團體指定專人辦理公開查閱作業。其次,為顧及個資權益疑慮,兒童及少年保護事件電子資料庫,在供補習及進修教育機構、社會公正人士、教育團體指定專人辦理查閱作業之部份,僅限包含「有性侵害、性騷擾或虐待兒童行為,經判刑確定或通緝有案尚未結案者,或行為不檢損害兒童與青少年權益,經有關機關查證屬實者,以及經學校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調查確認有性侵害、性騷擾行為者」,以保障優良補教老師之授課權益,並杜絕不適任狼師入侵補教業,使家長們安心將孩子們送去補習班進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