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立國民小學及國民中學委託私人辦理條例第十六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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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isq

公立國民小學及國民中學委託私人辦理條例第十六條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

修正條文 現行條文
第十六條 受託人得依校務發展及辦學特色需要,聘請具特定科目、領域專長人員擔任教學人員,具教師證書者,得優先聘任。 具教師證書非屬第十一條第一項情形之編制內專任教師,其權利與義務,除待遇與福利事項,於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與受託人,及受託學校與教師所定契約另有約定依受託學校人事管理規章為更有利之規定者外,適用公立學校教師相關法令。 具教師證書之編制外專任教師,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其權利與義務,除待遇與福利事項,於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與受託人,及受託人與教師所定契約另有約定依受託學校人事管理規章為更有利之規定者外,適用公立學校教師相關法令。 二、退休、撫卹、資遣、保險事項,不適用公立學校教師相關法令,依受託學校人事管理規章規定辦理。 受託學校教師,於受託學校依其所適用之法令辦理退休、撫卹、資遣、保險給付時,其曾任本條例公布施行前之任職年資採計,依所適用之法令規定辦理。 不具教師證書之教學人員,其待遇與福利事項,依受託人與教學人員所定契約及受託學校人事管理規章辦理,其退休、撫卹、資遣、保險事項,不適用公立學校教師相關法令規定,其於取得教師證書並任教於公立學校時,職務等級相當且服務成績優良之年資,得在本職最高年功薪範圍內按年採計提敘薪級。 其他學校現任教師經任職學校同意及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許可者,得借調至受託學校擔任編制內教師,其期間總計不得逾三年,待遇及福利,由受託學校支給,借調期滿回任原學校,原學校應保留職缺。 前項借調期間,受託學校應依學校教職員退休條例規定,按月撥繳退撫基金。 受託人得於以學校名義出具證明報請各該主管機關核備後,聘僱具有相關專長背景之外國人,從事師資養成、課程研發、活動推廣及教學之工作;除不適用教育人員任用條例、教師法、國民教育法、高級中等教育法、特殊教育法、私立學校法及其相關法規之規定外,並不受就業服務法第四十六條第一項第三款各目限制。但外國人擔任教學工作之上課時數,不得逾該班每學年總課程時數之四分之一。 第十六條 受託人得依校務發展及辦學特色需要,聘請具特定科目、領域專長人員擔任教學人員,具教師證書者,得優先聘任。 具教師證書非屬第十一條第一項情形之編制內專任教師,其權利與義務,除待遇與福利事項,於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與受託人,及受託學校與教師所定契約另有約定依受託學校人事管理規章為更有利之規定者外,適用公立學校教師相關法令。 具教師證書之編制外專任教師,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其權利與義務,除待遇與福利事項,於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與受託人,及受託人與教師所定契約另有約定依受託學校人事管理規章為更有利之規定者外,適用公立學校教師相關法令。 二、退休、撫卹、資遣、保險事項,不適用公立學校教師相關法令,依受託學校人事管理規章規定辦理。 受託學校教師,於受託學校依其所適用之法令辦理退休、撫卹、資遣、保險給付時,其曾任本條例公布施行前之任職年資採計,依所適用之法令規定辦理。 不具教師證書之教學人員,其待遇與福利事項,依受託人與教學人員所定契約及受託學校人事管理規章辦理,其退休、撫卹、資遣、保險事項,不適用公立學校教師相關法令規定,其於取得教師證書並任教於公立學校時,職務等級相當且服務成績優良之年資,得在本職最高年功薪範圍內按年採計提敘薪級。 其他學校現任教師經任職學校同意及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許可者,得借調至受託學校擔任編制內教師,其期間總計不得逾三年,待遇及福利,由受託學校支給,借調期滿回任原學校,原學校應保留職缺。 前項借調期間,受託學校應依學校教職員退休條例規定,按月撥繳退撫基金。
爰實驗教育三法之立法施行而新增教育型態,為符應實驗教育機構師資養成及發展上之實質需求,乃增訂修正第8項,以明定不適用教育人員任用條例、教師法、國民教育法、高級中等教育法、特殊教育法、私立學校法及其相關法規之規定,並排除適用「就業服務法」第四十六條第一項第三款各目之限制規定;期能開放外籍人士來台協助受託人依學校校務發展及辦學特色需要,提供師資養成、課程研發、活動推廣及教學之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