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修正條文 | 現行條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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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八條 實驗教育之理念,應以學生為中心,尊重學生之多元文化、信仰及多元智能,課程、教學、教材、教法或評量之規劃,應以引導學生適性學習為目標。 實驗教育之教學,應由實質具有與教學內容相關專長者擔任。實驗教育機構並得於出具證明報請各該主管機關核備後,聘僱具有相關專長背景之外國人,從事師資養成、課程研發、活動推廣及教學之工作;除不適用教育人員任用條例、教師法、國民教育法、高級中等教育法、特殊教育法、私立學校法及其相關法規之規定外,並不受就業服務法第四十六條第一項第三款各目限制。但外國人擔任教學工作之上課時數,不得逾該班每學年總課程時數之四分之一。 實驗教育之課程與教學、學習領域及教材教法,應依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許可之實驗教育計畫所定內容實施,不受課程綱要之限制;學生學習評量,應依該許可之實驗教育計畫所定評量方式實施。 | 第八條 實驗教育之理念,應以學生為中心,尊重學生之多元文化、信仰及多元智能,課程、教學、教材、教法或評量之規劃,應以引導學生適性學習為目標。 實驗教育之教學,應由實質具有與教學內容相關專長者擔任。 實驗教育之課程與教學、學習領域及教材教法,應依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許可之實驗教育計畫所定內容實施,不受課程綱要之限制;學生學習評量,應依該許可之實驗教育計畫所定評量方式實施。 |
爰實驗教育三法之立法施行而新增教育型態,為符應實驗教育機構師資養成及發展上之實質需求,乃修正第2項,以明定不適用教育人員任用條例、教師法、國民教育法、高級中等教育法、特殊教育法、私立學校法及其相關法規之規定,並排除適用「就業服務法」第四十六條第1項第3款各目之限制規定;期能開放外籍人士來台協助私立實驗教育機構,提供資師資養成、課程研發、活動推廣及教學之工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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