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修正條文 | 現行條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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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八條 前條第二項第九款之實驗規範,應就第三條第一項所定事項擬訂,於該規範之範圍內,得不適用教育人員任用條例、教師法、國民教育法、高級中等教育法、特殊教育法、私立學校法及其相關法規之規定,並應載明其不適用之相關規定。 私立實驗教育學校得於出具證明報請各該主管機關核備後,聘僱具有相關專長背景之外國人,從事師資養成、課程研發、活動推廣及教學之工作;除不適用前項所列各法外,並不受就業服務法第四十六條第一項第三款各目限制。但外國人擔任教學工作之上課時數,不得逾該班每學年總課程時數之四分之一。 私立實驗教育學校之主管機關屬直轄市、縣(市)政府者,其實驗規範應報中央主管機關核定。 | 第八條 前條第二項第九款之實驗規範,應就第三條第一項所定事項擬訂,於該規範之範圍內,得不適用教育人員任用條例、教師法、國民教育法、高級中等教育法、特殊教育法、私立學校法及其相關法規之規定,並應載明其不適用之相關規定。 私立實驗教育學校之主管機關屬直轄市、縣(市)政府者,其實驗規範應報中央主管機關核定。 |
一、爰實驗教育三法之立法施行而新增教育型態,為符應實驗教育學校師資養成及發展上之實質需求,乃有於原第二項前增訂一項,以排除「就業服務法」第四十六條第一項第三款各目限制規定之必要;期能開放外籍人士來台協助私立實驗教育學校,提供資師資養成、課程研發、活動推廣及教學之工作。
二、原第二項同時修正為第三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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