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納稅者權利保護法第五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提案人
時代力量
時代力量
徐永明
徐永明
黃國昌
黃國昌
林昶佐
林昶佐
洪慈庸
洪慈庸
高潞.以用.巴魕剌Kawlo.Iyun.Pacidal
高潞.以用.巴魕剌Kawlo.Iyun.Pacidal
連署人
議案狀態
交付審查
提案委員
原始資料
misq

納稅者權利保護法第五條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

修正條文 現行條文
第五條 納稅者依其實質負擔能力負擔稅捐,無合理之政策目的不得為差別待遇。 納稅者因獲取薪資所支出之必要成本與費用,於計算薪資所得時,應予扣除。 第五條 納稅者依其實質負擔能力負擔稅捐,無合理之政策目的不得為差別待遇。
一、按現行所得稅法第十四條所規範之十類個人之綜合所得中,僅有薪資所得未有得核實扣除必要成本費用之規定,即不論薪資所得之多寡、必要成本費用為何均適用同一扣除標準,並不符合公平原則,已經大法官釋字第745號解釋宣告違憲。 二、有鑑於此,為貫徹量能課稅要求之客觀淨值原則,有必要於納稅者權利保護法中清楚建立「因獲取薪資所支出之必要成本與費用,於計算薪資所得時,應予扣除」之立法原則,爰增設第二項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