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修正條文 | 現行條文 |
|---|---|
| 第十六條 受僱者任職滿六個月後,於每一子女滿三歲前,得申請育嬰留職停薪,期間至該子女滿三歲止,但不得逾二年。同時撫育子女二人以上者,其育嬰留職停薪期間應合併計算,最長以最幼子女受撫育二年為限。 受僱者於育嬰留職停薪期間,得繼續參加原有之社會保險;原由雇主負擔之保險費與由受僱者負擔之保險費,均由中央主管機關編列預算支應。 依家事事件法、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相關規定與收養兒童先行共同生活之受僱者,其共同生活期間得依第一項規定申請育嬰留職停薪。 育嬰留職停薪津貼之發放,另以法律定之。 育嬰留職停薪實施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 第十六條 受僱者任職滿六個月後,於每一子女滿三歲前,得申請育嬰留職停薪,期間至該子女滿三歲止,但不得逾二年。同時撫育子女二人以上者,其育嬰留職停薪期間應合併計算,最長以最幼子女受撫育二年為限。 受僱者於育嬰留職停薪期間,得繼續參加原有之社會保險,原由雇主負擔之保險費,免予繳納;原由受僱者負擔之保險費,得遞延三年繳納。 依家事事件法、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相關規定與收養兒童先行共同生活之受僱者,其共同生活期間得依第一項規定申請育嬰留職停薪。 育嬰留職停薪津貼之發放,另以法律定之。 育嬰留職停薪實施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
一、考量我國人口及年齡分布之變動,皆為影響年金永續之重要因素,其中就生育率部分,依據內政部戶政司統計資料顯示,我國生育率近十幾年來皆維持在1.1至1.2之間,代表每個育齡婦女只願意生育一個小孩,在人口快速老化,生育率卻遲遲無法提升,年金需求端與供應端持續失衡等情形下,除調整費率外,亦須改變人口結構增加財源,否則難以達到年金永續之目標。
二、為鼓勵生育、促進人口增長,針對申請育嬰留職停薪之受僱者,其請假期間應繳交之保險費用及雇主於現行法中免予繳納之保險費用,均由政府編列預算支應,以減少受僱者之經濟負擔,得無後顧之憂繼續投保。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