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陸海空軍軍官士官任職條例第七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提案人
江啟臣
江啟臣
連署人
林為洲
林為洲
蔣乃辛
蔣乃辛
許淑華
許淑華
林麗蟬
林麗蟬
王育敏
王育敏
吳志揚
吳志揚
張麗善
張麗善
李彥秀
李彥秀
陳宜民
陳宜民
王惠美
王惠美
顏寬恒
顏寬恒
許毓仁
許毓仁
簡東明Uliw.Qaljupayar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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柯志恩
柯志恩
黃昭順
黃昭順
徐榛蔚
徐榛蔚
馬文君
馬文君
陳超明
陳超明
徐志榮
徐志榮
議案狀態
審查完畢
提案委員
原始資料
misq

陸海空軍軍官士官任職條例第七條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

修正條文 現行條文
第七條 軍官、士官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調職: 一、編制、編組變更或任務需要者。 二、為調節專長盈缺需要者。 三、須計劃歷練某種經歷者。 四、任期屆滿或工作績效優良者。 五、入學受訓或訓畢分發者。 六、地區輪調者。 七、任職不當者。 八、已晉任高階或預定計劃晉任者。 九、人地不宜或工作不力者。 十、久病不癒或傷障不能服行現職者。 十一、其他重大原因必須調職者。 第七條 軍官、士官有左列情形之一者調職: 一、編制、編組變更或任務需要者。 二、為調節專長盈缺需要者。 三、須計劃歷練某種經歷者。 四、任期屆滿或工作績效優良者。 五、入學受訓或訓畢分發者。 六、地區輪調者。 七、任職不當者。 八、已晉任高階或預定計劃晉任者。 九、人地不宜或工作不力者。 十、久病不愈或傷殘不能服行現職者。 十一、其他重大原因必須調職者。
查身心障礙者權利公約明確揭示,基於身心障礙而歧視任何人是對人之固有尊嚴與價值之侵犯,締約國應禁止所有基於身心障礙之歧視;為符合身障公約之基本價值,有必要修正法律中有「不當」或「歧視性」意涵之文字,以維護權益並符合國際人權價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