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修正條文 | 現行條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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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七條 軍官、士官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調職: 一、編制、編組變更或任務需要者。 二、為調節專長盈缺需要者。 三、須計劃歷練某種經歷者。 四、任期屆滿或工作績效優良者。 五、入學受訓或訓畢分發者。 六、地區輪調者。 七、任職不當者。 八、已晉任高階或預定計劃晉任者。 九、人地不宜或工作不力者。 十、久病不癒或傷障不能服行現職者。 十一、其他重大原因必須調職者。 | 第七條 軍官、士官有左列情形之一者調職: 一、編制、編組變更或任務需要者。 二、為調節專長盈缺需要者。 三、須計劃歷練某種經歷者。 四、任期屆滿或工作績效優良者。 五、入學受訓或訓畢分發者。 六、地區輪調者。 七、任職不當者。 八、已晉任高階或預定計劃晉任者。 九、人地不宜或工作不力者。 十、久病不愈或傷殘不能服行現職者。 十一、其他重大原因必須調職者。 |
查身心障礙者權利公約明確揭示,基於身心障礙而歧視任何人是對人之固有尊嚴與價值之侵犯,締約國應禁止所有基於身心障礙之歧視;為符合身障公約之基本價值,有必要修正法律中有「不當」或「歧視性」意涵之文字,以維護權益並符合國際人權價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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