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志願士兵服役條例第五條之二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提案人
江啟臣
江啟臣
連署人
陳宜民
陳宜民
王惠美
王惠美
許淑華
許淑華
張麗善
張麗善
顏寬恒
顏寬恒
黃昭順
黃昭順
林為洲
林為洲
林麗蟬
林麗蟬
李彥秀
李彥秀
許毓仁
許毓仁
徐榛蔚
徐榛蔚
蔣乃辛
蔣乃辛
王育敏
王育敏
簡東明Uliw.Qaljupayar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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陳超明
陳超明
徐志榮
徐志榮
馬文君
馬文君
吳志揚
吳志揚
柯志恩
柯志恩
議案狀態
交付審查
提案委員
原始資料
misq

志願士兵服役條例第五條之二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

修正條文 現行條文
第五條之二 志願士兵現役期間,因病、傷、體質衰弱經檢定不適服現役,應予退伍;因病、傷、失能經檢定不堪服役者,應予除役。 前項檢定,準用陸海空軍軍官士官病傷退伍除役檢定標準之規定。 志願士兵現役期間,有兵役法第二十條第一項第三款至第六款情形之一者,應予停役。 前項停役原因消滅時,得按其情節及軍事需要予以回役或免予回役。停役原因消滅免予回役者,應予退伍。 第五條之二 志願士兵現役期間,因病、傷、體質衰弱經檢定不適服現役,應予退伍;因病、傷、殘廢經檢定不堪服役者,應予除役。 前項檢定,準用陸海空軍軍官士官病傷退伍除役檢定標準之規定。 志願士兵現役期間,有兵役法第二十條第一項第三款至第六款情形之一者,應予停役。 前項停役原因消滅時,得按其情節及軍事需要予以回役或免予回役。停役原因消滅免予回役者,應予退伍。
查身心障礙者權利公約明確揭示,基於身心障礙而歧視任何人是對人之固有尊嚴與價值之侵犯,締約國應禁止所有基於身心障礙之歧視;為符合身障公約之基本價值,有必要修正法律中有「不當」或「歧視性」意涵之文字,以維護權益並符合國際人權價值。爰修正第一項文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