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性別工作平等法第二十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提案人
江啟臣
江啟臣
顏寬恒
顏寬恒
連署人
馬文君
馬文君
林為洲
林為洲
蔣乃辛
蔣乃辛
許淑華
許淑華
陳宜民
陳宜民
張麗善
張麗善
李彥秀
李彥秀
林麗蟬
林麗蟬
簡東明Uliw.Qaljupayare
簡東明Uliw.Qaljupayare
徐榛蔚
徐榛蔚
許毓仁
許毓仁
王育敏
王育敏
柯志恩
柯志恩
王惠美
王惠美
陳超明
陳超明
徐志榮
徐志榮
黃昭順
黃昭順
吳志揚
吳志揚
議案狀態
交付審查
提案委員
原始資料
misq

性別工作平等法第二十條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

修正條文 現行條文
第二十條 受僱者有下列情形之一時得請家庭照顧假;其請假日數全年以七日為限: 一、家庭成員須預防接種。 二、家庭成員發生嚴重疾病。 三、因天然災害發生或有發生之虞,經權責機關發布停止上課,受僱者須親自照顧未滿十二歲或國小以下之子女。 四、出席國民教育階段子女之學校家長日。 五、其他重大事故須親自照顧時。 家庭照顧假薪資之計算,應以五日准給薪資,二日不支薪,餘依各該事假規定辦理。 第二十條 受僱者於其家庭成員預防接種、發生嚴重之疾病或其他重大事故須親自照顧時,得請家庭照顧假;其請假日數併入事假計算,全年以七日為限。 家庭照顧假薪資之計算,依各該事假規定辦理。
一、修正第一項。明訂受僱者每年得請七日之家庭照顧假,並於法律中列舉家庭照顧假之事由,除原有之預防接重、發生嚴重疾病外,遇有天災須親自在家照顧或參與學校家長日時,受僱者亦得請家庭照顧假。 二、修正第二項。明訂全年七日之家庭照顧假,其中五日應給予薪資,使民眾無須擔憂因請假影響經濟之收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