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修正條文 | 現行條文 |
|---|---|
| 第二十條 受僱者有下列情形之一時得請家庭照顧假;其請假日數全年以七日為限: 一、家庭成員須預防接種。 二、家庭成員發生嚴重疾病。 三、因天然災害發生或有發生之虞,經權責機關發布停止上課,受僱者須親自照顧未滿十二歲或國小以下之子女。 四、出席國民教育階段子女之學校家長日。 五、其他重大事故須親自照顧時。 家庭照顧假薪資之計算,應以五日准給薪資,二日不支薪,餘依各該事假規定辦理。 | 第二十條 受僱者於其家庭成員預防接種、發生嚴重之疾病或其他重大事故須親自照顧時,得請家庭照顧假;其請假日數併入事假計算,全年以七日為限。 家庭照顧假薪資之計算,依各該事假規定辦理。 |
一、修正第一項。明訂受僱者每年得請七日之家庭照顧假,並於法律中列舉家庭照顧假之事由,除原有之預防接重、發生嚴重疾病外,遇有天災須親自在家照顧或參與學校家長日時,受僱者亦得請家庭照顧假。
二、修正第二項。明訂全年七日之家庭照顧假,其中五日應給予薪資,使民眾無須擔憂因請假影響經濟之收入。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