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育基本法第四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提案人
林麗蟬
林麗蟬
柯志恩
柯志恩
陳學聖
陳學聖
連署人
馬文君
馬文君
林為洲
林為洲
陳宜民
陳宜民
顏寬恒
顏寬恒
蔣乃辛
蔣乃辛
黃昭順
黃昭順
鄭天財Sra.Kacaw
鄭天財Sra.Kacaw
王育敏
王育敏
許淑華
許淑華
張麗善
張麗善
徐志榮
徐志榮
李彥秀
李彥秀
許毓仁
許毓仁
簡東明Uliw.Qaljupayare
簡東明Uliw.Qaljupayare
王惠美
王惠美
議案狀態
交付審查
提案委員
原始資料
misq

教育基本法第四條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

修正條文 現行條文
第四條 人民無分性別、年齡、能力、地域、族群、宗教信仰、政治理念、社經地位及其他條件,接受教育之機會一律平等。對於原住民、新住民、身心障礙者及其他弱勢族群之教育,應考慮其自主性及特殊性,依法令予以特別保障,並扶助其發展。 第四條 人民無分性別、年齡、能力、地域、族群、宗教信仰、政治理念、社經地位及其他條件,接受教育之機會一律平等。對於原住民、身心障礙者及其他弱勢族群之教育,應考慮其自主性及特殊性,依法令予以特別保障,並扶助其發展。
新住民族群於我國已有一定的社會影響力,對於其教育政策之態度如再以不確定法律用詞涵蓋之,未免不符時宜。為使新住民之教育權受保障以及對其稱呼之正明,應將新住民一詞內入本條教育機會均等,使之權利受到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