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修正條文 | 現行條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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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四條 人民無分性別、年齡、能力、地域、族群、宗教信仰、政治理念、社經地位及其他條件,接受教育之機會一律平等。對於原住民、新住民、身心障礙者及其他弱勢族群之教育,應考慮其自主性及特殊性,依法令予以特別保障,並扶助其發展。 | 第四條 人民無分性別、年齡、能力、地域、族群、宗教信仰、政治理念、社經地位及其他條件,接受教育之機會一律平等。對於原住民、身心障礙者及其他弱勢族群之教育,應考慮其自主性及特殊性,依法令予以特別保障,並扶助其發展。 |
新住民族群於我國已有一定的社會影響力,對於其教育政策之態度如再以不確定法律用詞涵蓋之,未免不符時宜。為使新住民之教育權受保障以及對其稱呼之正明,應將新住民一詞內入本條教育機會均等,使之權利受到保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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