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電信法第八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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議案狀態
不予審議
提案委員
原始資料
misq

電信法第八條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

修正條文 現行條文
第八條 電信之內容及其發生之效果或影響,均由使用電信人負其責任。 以提供妨害公共秩序及善良風俗之電信內容為營業者,電信事業得停止其使用。 擅自設置、張貼或噴漆有礙景觀之廣告物,並於廣告物上登載自己或他人之電話號碼或其他電信服務識別符號、號碼,作為廣告宣傳者,廣告物主管機關得通知電信事業者,停止提供該廣告物登載之電信服務。 境外電子商務違反國內法令,經目的事業主管機關通知限期改善,屆期未改善者,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得通知電信事業停止其電信服務。 第八條 電信之內容及其發生之效果或影響,均由使用電信人負其責任。 以提供妨害公共秩序及善良風俗之電信內容為營業者,電信事業得停止其使用。 擅自設置、張貼或噴漆有礙景觀之廣告物,並於廣告物上登載自己或他人之電話號碼或其他電信服務識別符號、號碼,作為廣告宣傳者,廣告物主管機關得通知電信事業者,停止提供該廣告物登載之電信服務。
目前網路電子商務以新創事業大行其道,尤其是境外電商,不僅未納入國內法律管理,政府也課不到稅。配合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一百零五年十二月九日修正增列境外電商之繳稅義務,以及UBER違法營業爭議,增列第四款境外電商在不遵守國內法律時,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得通知電信事業停止服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