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修正條文 | 現行條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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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條 本條例所定特殊境遇家庭扶助,包括緊急生活扶助、子女生活津貼、子女教育補助、傷病醫療補助、兒童托育津貼、法律訴訟補助、喪葬補助及創業貸款補助。 | 第二條 本條例所定特殊境遇家庭扶助,包括緊急生活扶助、子女生活津貼、子女教育補助、傷病醫療補助、兒童托育津貼、法律訴訟補助及創業貸款補助。 |
目前對於弱勢家庭之喪葬補助,補助對象多受限於須為社會保險所涵蓋之有效身分。對於現實生活因故無力繳納國民年金保險費或未參加勞工保險等之特殊境遇家庭,有關喪葬補助保障有所不足。提案增修原條文,將特殊境遇家庭之扶助範圍新增喪葬補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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