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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
立法委員
「動物保護法增訂第十四條之三條文草案」,請審議案。
提案人
楊曜
陳亭妃
邱泰源
鄭寶清
吳琪銘
連署人
許智傑
陳賴素美
李昆澤
吳玉琴
郭正亮
陳歐珀
鍾孔炤
劉櫂豪
黃秀芳
陳素月
施義芳
議案狀態
交付審查
提案委員
原始資料
misq
詳情
關係文書
法律對照表
修法歷程
三讀版本
動物保護法增訂第十四條之三條文草案
增訂條文
說明
第十四條之三 中央主管機關對於中央與地方政府之動物收容與檢疫處所,應制定設置標準與管理規範,並定期查核與評鑑。 前項之查核與評鑑結果應公開。
一、本條新增。 二、為符合人道精神,並維護動物基本生存權益。增訂中央主管機關對於各政府單位主管或經指定進行動物收容與檢疫之處所,有查核與評鑑之權限。並應將查核與評鑑結果公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