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團體法增訂第四十九條之一條文草案」,請審議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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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isq

人民團體法增訂第四十九條之一條文草案

增訂條文 說明
第四十九條之一 曾接受政府捐補助或依法收受非會員捐款及政治獻金之政治團體解散時,其賸餘財產應全數捐贈予政府機關。 前項捐贈之對象、分配比例或金額應由會員(會員代表)大會過半數出席,出席人數三分之二以上決議,並報主管機關同意後為之。 團體無故不召開前項會員(會員代表)大會時,主管機關得命限期召開,屆期仍未召開者,賸餘財產應繳交主管機關辦理繳庫。 一、本條新增。 二、現行人民團體法對於曾接受政府捐補助或依法收受非會員捐款及政治獻金之政治團體,其解散後財產之處置並未有明確規範,為避免產生爭議,應立法加以規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