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文化藝術基金會設置條例第三條、第五條及第八條條文修正草案」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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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isq

國家文化藝術基金會設置條例第三條、第五條、第八條修正草案條文對照表

修正條文 現行條文
第三條 本基金會之主管機關為文化部。 第三條 本基金會之主管機關為行政院文化建設委員會。
因應行政院組織改造,前行政院文化建設委員會業務已由文化部承接,爰將主管機關名稱修正為文化部。
第五條 本基金會之經費來源如下: 一、政府編列預算之捐贈。 二、基金之孳息收入。 三、國內外公私機構、團體或個人之捐贈。 四、其他收入。 第五條 本基金會之經費來源如下: 一、基金之孳息收入。 二、國內外公私機構、團體或個人之捐贈。 三、其他收入。
一、文化部為建構創作自由支持體系,強化中介組織運作能量,且落實臂距原則及文化專業治理之理念,支援國家文化藝術基金會促進國家藝文多元化發展之任務,並擴大其功能,爰參考財團法人原住民族文化事業基金會設置條例第六條第二款及公共電視法第二十八條第一款,增訂第一款。 二、其餘款次遞移,內容未修正。
第八條 董事、監事人選,由主管機關就文化藝術界人士、學者、專家、政府有關機關代表及社會人士中提請行政院院長遴聘之;其遴聘辦法另定之。 前項董事或監事,任一性別分別不得少於各該總人數三分之一。 第一項政府有關機關代表擔任董事人數,不得超過董事總人數五分之一;監事人數,一人。 董事、監事之聘期為三年,期滿得續聘一次。但續聘人數不得超過各該總人數二分之一。 第八條 董事、監事人選,由主管機關就文化藝術界人士、學者、專家、政府有關機關代表及社會人士中提請行政院院長遴聘之;其遴聘辦法另定之。 前項之政府有關機關代表不得超過董事總人數五分之一。 董事、監事之聘期為三年,期滿得續聘一次。但續聘人數不得超過各該總人數二分之一。
一、第一項未修正。 二、為積極推動全面性之性別平權工作,貫徹憲法及消除對婦女一切形式歧視公約施行法之意旨,廣納優秀人才於各個領域,提供多面向之思維,在邁向兼容多元文化之先進社會進程中,落實我國性別平權工程,爰增訂第二項有關董監事任一性別不得少於三分之一。 三、第三項為現行第二項移列,並修正定明政府有關機關代表擔任董監事之人數限制。 四、第四項為現行第三項移列,內容未修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