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立故宮博物院組織法增訂第五條之一條文草案」,請審議案。

提案人
陳學聖
陳學聖
連署人
顏寬恒
顏寬恒
孔文吉
孔文吉
蔣乃辛
蔣乃辛
王惠美
王惠美
林為洲
林為洲
簡東明Uliw.Qaljupayare
簡東明Uliw.Qaljupayare
陳超明
陳超明
柯志恩
柯志恩
鄭天財Sra.Kacaw
鄭天財Sra.Kacaw
蔣萬安
蔣萬安
楊鎮浯
楊鎮浯
李彥秀
李彥秀
曾銘宗
曾銘宗
徐志榮
徐志榮
許淑華
許淑華
議案狀態
交付審查
提案委員
原始資料
misq

國立故宮博物院組織法增訂第五條之一條文草案

增訂條文 說明
第五條之一 本院設置國寶警察,其聘任方式、員額另以法律定之。 一、本條新增。 二、國家文物乃全體國民之公共財,應受妥善照顧及保護,然民間保全公司對於文物保護之概念及能力,容易受公司人員流動容易有人員素質參差不齊的情形發生,且保護文物之人員除應受長期培訓外,為保持其專業能力,更需定期進行復訓,因此就人力調度考量亦不適合由民間公司承攬。 三、國寶警察因肩負保衛國家文物之責,係應為一專門警察單位,因此建議故宮會同內政部警政署,就相關人員編制、配屬、經費預算,共同研擬成立專門警察單位之可行性。